☉黃覺岸
特首曾蔭權的施政報告當中,漫不經心地提及〈競爭法〉這回事,特區政府去年曾經承諾08至09年度會立法提交〈競爭條例〉的草案,事實上今年5月,政府曾經發表諮詢文件,就制定競爭法進行第二輪公眾諮詢,特首在報告中表示政府在總結諮詢期的意見之後,一開始著手草擬相關法例,可望在本年度提交立法會。
其實有關的法例,在美國百多年前已經存在,在先進經濟體系的國家內,幾乎無一例外有類似的法例,名稱千差萬別,有直譯的反托辣斯(anti-trust),反壟斷法,歐盟在70年成立之初(當年成為共市)就已經就影響自由貿易的行為訂立全個歐洲共同市場通用的法規,稱之為反競爭法律(Anti-Competition
Law)。
筆者也不是這類法律的專家,只是讀過有關法例,算是略知一二。香港號稱自由貿易地區,但有關的立法,比台灣及中國大陸落後15年以上,可說十分令人奇怪。而基於香港人有關的知識貧乏,對細節內容不大瞭解,而一些故意曲解及誇張反不公平競爭法律的學者,就更加令人討厭。例如曾淵滄教授5月12日在《大公報》的文章,說香港不需要「競爭法」,就極盡歪曲與恐嚇小市民的能事,立論全無依據,他認為:這個衙門在認為你違反競爭法,就可以上門翻箱倒櫃的搜查證據……這批人甚至不需要獲得法官授權就可以偷聽你的電話,查看你的電郵,大量企業的經營秘密就可能外洩……最後,告不告你已經不重要。
筆者非常肯定政府的諮詢文件並無建議曾淵滄所談及的權力,這個教授的指控完全只是基於空想,這樣寫文章的人相當恐佈及令人討厭。
目前過百地區設有公平競爭的法例,並無如曾淵滄所形容的情況出現。香港的建議,是執法分為三重架構。
第一重是一個「競爭事務委員會」,是獨立機構,處於執法的第一線;第二重是競爭事務審裁處,其角色是覆核,也是制衡;其三就是由上訴庭負責審理不服審裁處決定而進行的再上訴。
港府在06年首次進行諮詢的時間,曾經建議就壟斷行為的「七宗罪」進行立法,這些行為分別是:合謀定價、串通投標、限制產量、分配市場;還有聯合抵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不公平準則等。在新的諮詢中,只保留前四項,後面三項會降格成為一般性的反競爭行為。
這是令人失望的。篇幅所限,筆者這裡只談一談濫用市場(Abuse of
Market)這個概念,因為這是歐盟有的法律,但不知如何港府不想立法。所謂濫用,並無禁止某一產品或某一行業在某一市場之內獨大,換言之單單獨大不構成壟斷也不構成犯法,例如微軟就佔據市場的絕大部分,形成壟斷的局面。是濫用了這個優勢才是犯法,這當然包括以本傷人的割價手段,或是對上恐嚇供應商,對下威迫零售商,令到競爭對手無法以公平的情況競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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