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北院隆民勇96年度訴字第285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錢杭萍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6年度訴字第285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97年9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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