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訊】台灣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偵辦特別費案,目前仍有200多名被告案件尚未偵結。不過,檢方人士指出,由於會計法及審計法規定機關原始憑證保存年限,部份案件檢察官無法向相關機關調得時間超過10年的單據及領據,檢方未來恐對這些案件以犯罪嫌疑不足,予不起訴處理。

據中央社報導,特偵組去年4月2日成立,隨即接辦多件特別費案。其中,民進黨正副總統參選人謝長廷、蘇貞昌、台灣副總統呂秀蓮、前民進黨主席游錫堃、國安會秘書長陳唐山及前司法院長翁岳生部份,已於去年9月及11月偵查終結。

不過,特偵組仍有多件未偵結特別費案,檢方人士指出,雖未偵結特別費案的被告人數達200人以上,但檢方向相關單位調閱原始憑證發現,部份被告離開所服務公職的時間已超過10年,相關機關會計單位已依會計法或審計法規定,將原始憑證銷毀,無法調閱取得。

依會計法第83條規定,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佈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2年;屆滿2年後,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的同意,得予銷毀。

審計法第27條規定,審計機關對審查完竣的案件,2年內若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10年內仍得為再審查;第57條則規定,已屆保管年限的會計憑證、簿籍或報表,必須先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才可以銷毀。

一位曾服務於多個會計單位的法務部官員指出,一般會計單位實務上對重要的原始憑證並不會在保存年限屆滿時,立即向審計機關報備銷毀,但對常態性的單據及領據則會視情況而定,被依法銷毀的可能性很高。◇

-------------------
局勢持續演變
與您見證世界格局重塑
-------------------

🔔下載大紀元App 接收即時新聞通知:
🍎iOS:https://bit.ly/epochhkios
🤖Android:https://bit.ly/epochhkand

📰周末版實體報銷售點👇🏻
http://epochtimeshk.org/sto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