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曾嘉連香港報道】香港民主黨及民主發展網絡在上星期六合辦回歸10週年研討會,在民主政制、人權自由、法治及公民參與等多方面,進行回顧和探討。在有關探討香港法治問題的環節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立法會議員塗謹申指出,《基本法》是北京承諾給予香港人高度自治的憲法,而一再釋法只會破壞「一國兩制」。而中共人大委員長吳邦國上週提出行政主導而非三權分立、香港特區的權力由中共中央授予的言論,塗謹申指,突顯北京所講的依法治國,絕對不是在講法治。

塗謹申在發言一開始說:「其實最近我們講人權法治,我們最擔心的,就是吳邦國委員長講了句:『給多少就有多少。』『《基本法》是一個授權法。』其實基本上這個不是新的,幾年來,(北京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國務院港澳研究所高級研究員)王振民教授已經不斷寫這個概念了。當然,譬如07、08(港人07年特首選舉、08年立法會選舉),他就說07、08的政(制)改(革)是授權法,05年他已經寫這個文章了。可能當時還未講07、08,那他的文章就沒有那麼多人留意,所以其實是一脈相承的。」

非授權法 是承諾法

塗謹申續說:「但是我覺得有一個值得商榷的地方,就是除了授權法之外,其實《基本法》都是一個中央政府(中共政權)承諾的法,就是不只是授權,它是承諾,承諾是因為它要具體體現中英聯合聲明,以及當時它向全世界去承諾,它會執行這個一國兩制、(港人)高度自治。所以,不是只是授權法,而是承諾法。也都是因為這個承諾,它的性質在某程度是分權法,也都是一個自我的約製法。所以它有多重的含義,我們要搞清楚,不可以單單就說授權法。」

塗謹申繼續談授權法概念:「授權就是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y了,我說這不只是power of attorney這麼簡單,而是irrevocable power of attorney,是不能改的……它透過不是修改《基本法》,就是用釋法。它可以解釋第三章,第一次釋法,第三章,它說甚麼人是不是香港人,那裏是在講你的居民權利。但同樣第三章有其它的,集會、結社、罷工,所有全部權利在裏面。如果你能夠第一次釋法,可以釋第三章,亦可以如此來曲解,那很簡單,自然第三章裏面的其它權利都可以去解釋。」

任意解釋《基本法》

「同樣,在第二次釋法、第三次釋法,它可以說普通法的不適用,我們一國兩制,我們大陸的法不是這樣看的。常理、常識的事情,我都可以不管。備案,譬如你說立法會是備案而已,修改,它說備案就是可以不備案,可以不備案,就是我有權決定了。所以如果你讀《基本法》那些字,你要讀得很有想像力才行。否則,就是它甚麼都可以加進去,這裏加一些,那裏加一些,是不是?全部都可以。所以它透過釋法,已經可以完全解決給你多少、不給你多少,重新界定所有的自由自治,任何事都行。」

塗謹申猜測北京當局於廿多年前的中英聯合聲明中,就不打算給香港自治:「當然從另一個角度看,會不會其實二十多年前,大家談聯合聲明的時候,那個理解是,可能只不過是誤會,那時候不是打算給那麼多權你,你自己想得那麼好。」

無理無據不批准遊行

塗謹申指出:「其實有幾點我值得講。公安法那裏,其實你看最近,不同時間它有不同的針對。譬如從前,它覺得四五行動是最值得針對,現在它可能覺得尤其是在政治上各方面,社民聯(社會民主聯線)最值得針對,於是它針對社民聯。所以才搞出來前兩個月,他們在維園(港島維多利亞公園),真的不是太多人,幾十人而已,它可以圍著整個維園,這麼多警察,不讓他們出來維園。然後接著它說不讓你遊行,它說因為能見度低,這是(保安局局長)李少光講的,……因為能見度低,所以不能遊行。但是當然,以往張文光他都舉了很多例子晚上遊行,問他數字,由89年到現在你可否有數字,他說:我們許多紀錄都不在了。即使限制人權的紀錄,或者准許你遊行的紀錄,正常警察應該甚麼都有。長毛(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馬上反駁他,對我的紀錄有一疊厚……」

社民聯向警方申請於今年3月10日晚上7時舉辦的集會遊行,警方不發出批准遊行通知書。這是香港警方自九七後第一次發出反對遊行通知書。

「當然,這個能見度低,是未去司法覆核的,我就不信它過得了關。但是最後,當然那團體自己決定,但是如果你上得了(法庭),我相信那法官就算其它事他最後准許你,這一點他一定罵。所以我們可能仍然真的要去司法覆核了。為甚麼經常司法覆核呢?它於是看到你這個眼中釘,你一司法覆核,一不小心權在它手,司法覆核又拖慢執行,於是連司法覆核、調查委員會種種事情,都要抓住你。」

想盡辦法阻抗議中共

塗謹申也談到有關方面如何想方設法阻止香港民眾請願和抗議:「另外,當然,它真的越來越去想,就是所謂『人腦精鬼腦靈』。它想得多,越來越想,真的精采很多。所以如何呢?中聯辦門前本來三十多呎的地方,因為看到法輪功去靜坐,老是靜坐,於是如何呢?它就種了一半以上的植物,於是(人行道)收窄到只有十呎八呎,於是永遠都很容易用阻街(來起訴請願和抗議民眾)了,斬草除根。所以它這招是聰明的,因為它知道判詞說三十多呎,那怎麼會呢?幾個人在這裏怎麼會?於是它就種些植物,大大件的盆栽,那你凡是站在那裏,一兩個就有機會阻街了。所以它是越來越聰明的。但是你看得到,它是影響法治的,是影響權利的執行的。」

塗謹申舉例說:「最記得就是,(香港的中國人權民運信息中心負責人)盧四清一個人拿一支橫額,(前中共國家主席)江澤民就在酒店上面,他一個人想去伸給他看,一個人而已。但他(警察)拉銬他。最後,我問警察,你拉開他,那他有甚麼威脅?這麼遠?說到底,其實是橫額讓他(江澤民)看到而已,但是江澤民都不會特地伸出頭來看你。只是一個人而已,已經檢查了、搜了他沒有東西,就是不准。最後,說穿了,公安條例應該保障(市民)安全,但是實際上不是,它是保障(中共領導人)感受,保障他開心,怕他看到,就不是保障江澤民怕讓棍子打,因為他很遠,怎打得到他。但是你打開橫額,一不小心讓他幕僚看到也不行,或者幕僚報告說為甚麼有一支橫額,刺眼刺鼻。如果我們的法律是這樣去執行,就是現在慢慢,可以說他們是精采了很多。執法機關是懂得以往有甚麼案例,律政署想啊想啊,就教它你這樣就可以了,他這樣你就這樣。」

另外,塗謹申說,他看到執法部門選擇性的執法、檢控,而且變本加厲,整個執檢程序變得更加細密。

設重重關卡難倒法治

最後,塗謹申說:「如果民主的機制沒辦法去進展的話,你要保障法治是相當困難的。立法會這裏砍一塊,那裏砍一塊,剛才羅沃啟講,回歸前可能有些私人草案,還可以修訂,現在就算提一些譬如最近的公安法,因為法官判它有問題,那個字眼。那他提出的修訂法案,他就用甚麼?就是很多很多的法律需要同一時間修訂這技術上(問題),然後一次過修訂幾十條。最後,他用長堤,那個立法的長堤,限定了所有東西都是技術修訂。所以你想重新展開對公安法不合理之處,去討論兼且修訂,(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可以『依法』治港,『依法』地拒絕你任何事。」

「你記住這一招,去到甚至七一遊行,呼籲人們(上街表達意見的動議),范徐麗泰就會說,你的這個動議,拿到(警方)不反對通知書沒有?如果你未拿到不反對通知書,你就是立法會呼籲人家非法遊行。於是她『依法』拒絕你這個動議了。所以現在全部是玩技術,玩得很精采,很精采,一句句地玩。到我說,好,那我改一改,我呼籲市民依法參加合法遊行,她說都不行,你這秒鐘沒有不反對通知書,都否決你。當然,最後唯有改到怎樣?展示人民力量。展示人民力量沒說遊行,可能我叫口號,或者我那天可能穿件衣服,不同的衣服,T恤就行。她說算了,沒辦法,你沒有遊行在這裏,擺明是針對,很清楚的,總之有些字眼能針對你,有些計謀能做到,它就去阻塞你。」

「所以到現在,如果你說在香港玩得這樣精細,慢慢將自由收窄。以及它是技術上做了很高的分析,甚至預備每一宗都要打算的時候,你要打算得很精細,很精細的時候是不是贏呢?以前它粗粗疏疏的,就有多些自由,現在是大家鬥鬥鬥,鬥到有些位置寸土必爭,這個可能就是它的所謂強政厲治。」

是專政 不是法治

「到最後就是,我自己理解,(中共)中央政府所講的依法治國,絕對不是在講法治,它是講一個行政主導之下,有多少法,有多少權,這個曾蔭權就應該用盡,令到穩定繁榮。這就是他的職責。它並不是相信制衡,因此它不會相信三權分立,亦不相信互相可以透過法律,有個制度的約制,亦不相信客觀地有些法律的字眼應該被詮釋,而令到政府執法機關的權力受限制,甚至不應該讓法院有這個權去挑戰。在制度上,我相信這真是一個很大的文化衝突,亦都是它們的思維和對權力,和對收回主權,更加根本的一個模式與一個基本信念。這可能是一個很基本很基本的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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