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綜合報導】政府表示,《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將於6月1日在憲報刊登,並會分兩階段實施,以規管發放商業電子訊息。該條例將規管所有透過電子途徑發送宣傳或推廣產品或服務的訊息,例如預先錄製的話音訊息、傳真、電郵、短訊或多媒體訊息等。

條例的第一階段將會於今年6月1日起實施,規管以不正當手法發送給大量收訊人的行為,並在未獲收訊人同意的情況下發送商業電子訊息,以及其他通常為濫發訊息者採用的手法。這些罪行的最高罰則為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5年。

條例亦會禁止詐騙及其他與傳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相關的非法活動,例如入侵他人電腦發送商業電子訊息,或使用殭屍電腦(駭客透過〔Bot遙控程式〕,遠端植入木馬程式在受害者的電腦中,將電腦變成了「殭屍電腦」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這些非法活動將會由警方處理和調查,最高罰則為由法庭決定的罰款額(金額並無上限)及監禁10年。

工商及科技局副秘書長(通訊及科技)黎陳芷娟說:「我們相信在現階段並不適宜規管人對人的促銷電話,以給予正當的電子促銷活動有發展的空間。不過,政府將會密切監察情況,如這類電話日後對社會造成嚴重問題時,會考慮是否將這類促銷電話納入條例的適用範圍。」

電訊管理局局長會向違反這些規則的人士或機構發出執行通知,如不遵從執行通知,第一次定罪最高罰款港幣10萬元,第二次及其後定罪,最高罰款50萬元。條例的第二階段會訂立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將於2007年年底實施。

在第二階段將會禁止業界但在向電話發送預先錄製的話音訊息時,隱藏來電線路識別資料,以及發送商業電子訊息時,不為收訊人提供取消接收訊息的選項等行為。同時市民可以選擇不接收推銷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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