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訊】台灣行政院會昨天通過「中華民國九十六(2007)年罪犯減刑條例」,符合減刑範圍者,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份之一,減刑基準日為4月24日,犯罪行為在此之前者才適用,預計6月30日實施,估計當天約可釋放8、9千人。
台灣法務部檢察司長江惠民表示,依照2007年3月底在監人犯估算,有期徒刑1年以下者符合減刑條例人數約1萬72人,有期徒刑1年以上者為1萬5,130人,合計共2萬5,202人。
不過,目前在監的24名死刑犯,都被排除適用這次減刑條例,法務部提出說明表示,因這些犯人所犯為強姦殺人罪、強盜殺人罪、擄人勒贖、盜匪殺人罪等,將此類重罪排除減刑適用範圍,是衡酌犯罪性質,以及對國家法益危害之程度,目的在彰顯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減刑條例,將送台灣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蘇貞昌在院會中表示,這次全國性減刑的範圍,已將惡性重大,如性侵害、殺人、毒品等以及金融、貪污及賄選等的犯罪,和危害社會治安較嚴重(如妨害公務、竊盜、詐騙)等犯罪均予以排除,與政府維持社會治安,打擊犯罪的決心及作法,並不衝突。
至於減刑範圍,江惠民表示,宣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包括一年)以及拘役和罰金,屬於輕罪,都予以無條件減刑,但刑期超過有期徒刑一年者,同時屬於政府重點打擊犯罪、或是民眾感受惡劣的犯罪,都予以排除適用。
江惠民指出,減刑條例以台灣總統宣示的2007年4月24日為減刑基準日,也就是說犯罪行為發生在此之前,可適應於減刑,之後的則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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