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訊】今年台灣三合一選舉,政府調查賄選成效顯著,目前起訴的賄選案件已經超過200多件,後續檢察官和各地選委會如果能更積極對涉賄選的候選人提出「當選無效」之訴,相信更能進一步遏止賄選風氣。

據中央社報導,根據法務部截至28日的統計資料,三合一選舉賄選案件起訴案件累計

220件,710人:包括縣市長選舉10件、10人,縣市議員選舉114件、332人,鄉鎮市長選舉96件、368人。

儘管司法單位積極查察賄選,歷屆選舉也交出好成績,但是一旦到了選舉,各地依然「賄」聲「賄」影,賄選儼然成為選舉文化的一環。主要原因是賄選的處分大部分都只限於「收賄選民」,候選人雖然有可能觸犯刑責,但依然是「當選有效」,因此查賄對候選人的阻嚇作用不大,如果相關單位能積極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對有心從政的候選人必有警惕之效。

根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當選的候選人如果賄選,而賄選的程度被認定有影響選舉結果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15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但是歷來由檢察官和選委會主動對「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的案件,有如鳳毛麟角。

以現行的刑事訴訟制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方,必須負責提出賄選證據,但是選委會和同一選區候選人,可能無法掌握尚在偵辦中的賄選情況,只有負責偵辦的檢察官才能掌握賄選證據。

因此,一旦候選人涉嫌賄選,證據明確,不管刑事責任起訴與否,檢察官如果能在時效內主動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對候選人必有警惕效果,否則,「賄選」永遠都只是「選民」的事,買票的候選人依然「當選有效」,如此,欲端正選風更屬事倍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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