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訊】1名居屋業主將物業作抵押,向財務公司貸款,但事先沒有得到房屋署長批准,日前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港幣27,000元。

這是繼今年7月的另1宗案件的業主被判罰1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後,第2宗同類被判罰的案件。

被判罰的業主於198712月購入1個私人機構參建居屋單位。今年4月,他向房屋署申請評估補價。

房屋署在處理其補價申請時,發現他曾將物業押記財務公司借獲貸款,而事先並無得到房屋署署長批准。

房屋委員會發言人昨日再次提醒居者有其屋及租者置其屋計劃業主,必須嚴格遵守房屋條例有關轉讓限制的規定。任何形式的轉讓,包括銀行按揭或作抵押貸款,如未經房屋署署長的批准,均不得進行。任何人士如違反房屋條例第27A條的規定,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1年。

發言人說,如業主須把樓宇押記以作財務周轉,必須先向房委會繳付補價,把轉讓限制解除,方可把樓宇作為抵押。若有真正特殊財務困難的人士,可向房屋署署長申請毋須先補價把樓宇抵押再借錢。

他強調當局絕不容忍任何人士違反轉讓限制的規定,如有發現,會迅速調查,並會視乎情況而定採取適當檢控行動。

他又說,房委會已於今年5月通過,居屋單位可在屆滿首兩年轉讓限制期後繳付補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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