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訊】交通部

16日下午通過了道安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同意的士的4片車門可以刊登「車身廣告」,至於目前規定:車門必須標明車號及車行名稱,如果刊登車身廣告,可以移到後方葉子板上標示。至於廣告的內容,交通部表示:由地方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管理,也必須受到公平法及消保法的約束。

據中廣新聞報導,經過的士業者多年來的爭取,交通部

16日通過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2條的條文修正,次長何煖軒表示:為了提供的士業者更多的財源,因此決定開放車身廣告。具體作法為:的士的兩側車門範圍內,不含車窗玻璃,以平面漆繪,或黏貼方式張貼廣告。正式讓的士的活動廣告完成合法化程序。

不過,有關的士的車身廣告內容管理,交通部表示: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負責,目前包括基隆市

台北縣市桃園縣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屏東縣都訂有自治規範。

交通部表示:基本原則為不得違反善良風俗,公共秩序,或廣告不實等等。此外,廣告內容也必須受到公平法,消保法等規範,的士業者在的士身做為廣告時,內容部分也應該留意。

車門廣告一旦設置之後,原車門必須標示牌照號碼,公司行號或個人名稱的內容,可以移到後方的葉子板上,如果葉子板的空間不足,交通部仍然要求必須在後側車門標示。

交通部表示:相關的法製作業程序將在

12月份以前完成,至於的士司機合法的士身,可能要看地方政府的法規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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