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吳涔溪報導】香港政府2003年2月以「保安理由」拒絕80餘名台灣法輪功學員入境,其中4名台灣法輪功學員跨海聯同香港法輪佛學會發言人簡鴻章在港提出司法覆核案,成為港台首宗基本人權的訴訟案。香港高等法院不採納港府的說法,11月4日裁定港府必須說明是否存在黑名單,並提出證據說明遣返理由。
紐約州註冊律師、原告之一的台灣法輪功學員朱婉琪6日認為,高院的裁決是一個很好的開端,「顯示香港法院堅持一國兩制的原則,對港府行政裁量權過當施予當頭棒喝,也表現了港人拒絕中共染指香港行政、法治的意志」。
控告港府拒法輪功入境之司法覆核案,第一階段程序審理結果4日出爐。香港高等法院裁定,港府須提出將4名台灣法輪功學員列入黑名單的理由及證據。朱婉琪、廖曉嵐、張震宇和盧麗卿4名台灣法輪功學員5日接獲判決書後,對法官的裁決表示欣慰。
2003年2月下旬,台灣法輪功學員被港府拒絕入境並粗暴遣返,港府當時是以「保安理由」拒絕80餘名持合法簽證的台灣法輪功學員入境,參加「法輪大法心得交流會」,並聲稱他們的名字在拒絕入境的「黑名單」上。這份所謂的「黑名單」(港府代表律師在庭上稱為「監督名單」)成為控辯雙方首輪庭辯的重點。法輪功學員要求港府提出這份黑名單和與該名單相關等9項證據資料。
裁定港府應提供七項證據
4名台灣原告職業分別是:一名是律師、兩名是政府公務員、一名是公司老闆,各人都沒有任何不良的紀錄,他們都曾在2001年入境香港。以朱婉琪為例,她曾於2001年入境,2002年6月又被拒絕入境,2003年1月又可入境,2003年2月卻再被拒絕入境。
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4日書面裁定,基於公眾利益,香港入境處必須說明為何要將4名台灣法輪功學員納入黑名單而拒絕讓他們進入香港,以及是何時及由那一個職員將他們納入黑名單。
夏正民並指出,港府應提出原告申請9項中最重要的7項證據資料,包括:將4名原告列入「監督名單」的理由、什麼時候列入該名單、有無給予入境處下級官員在台灣原告入境時如何處理的指示、入境處有任何特殊的歸類,例如「法輪功」、「是從台灣來的」的歸類,而該歸類中包括本案4名台灣原告在入境時應該如何處理的指示,以及其他任何入境處高級官員稱原告會危及香港公共秩序的證據資料。
夏正民在書面裁定中說明,原告所要求港府提出的都是法院在將來實質審理階段對入境處是否有宗教信仰歧視(religious discrimination),違反基本人權、香港法律的重要證據資料。
中共前領導人江澤民自1999年7月20日起發動鎮壓法輪功,從北京乃至各省市均成立「610辦公室」,凌駕於公安、檢察、法律各部門,並出台相關法律,迫害法輪功。截至2001年10月底,根據中共官方內部一項統計,全國至少有6千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被非法勞教的人數超過10萬人。消息指出,今年9、10月份在全國各地發生針對法輪功的大搜捕行動,持續有迫害致死案例傳出海外。
在中共不放棄對法輪功打壓的背景下,港、台首宗的基本人權案具重要意義。
曝光決策過程 直指黑手
針對香港法院的裁決,香港法輪佛學會發言人簡鴻章強調公理自在人心。他說:「港台各界大家心裡都很清楚,港府非法遣返,甚至過程中暴力對待這些台灣人,在回歸中國前是不可能發生的,就是中共要破壞一國兩制,要港府打壓法輪功,港府就配合行事,這是再清楚不過的合理推論了。」
朱婉琪表示,港府面對司法的要求,勢必要將拒絕法輪功學員入境的行政決定的決策過程曝光,其黑箱的行政裁量已受到法治的挑戰。港府如以「公共利益豁免」為由再行拒絕提供,其前景明顯不樂觀。
她呼籲,港府應該坦然面對港、台兩地民眾,將中共唆使、要求港府配合在香港打壓法輪功和拒絕外國入境的法輪功學員的真相公諸於世,還港、台原告清白和公道。她希望港台民眾、國際人權組織繼續關注本案在香港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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