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大火獨立委員會聽證會揭露,屋苑消防承辦商「中華發展」在大維修中無派人親身去宏福苑檢查裝置,93次向消防處提交消防裝置關閉通知書,令裝置關閉7個月。另一消防承辦商「宏泰消防」,被揭發在大火前已知消防泵總電掣被關,卻沒有通知消防處。消防處網頁公布,轄下的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紀律委員會,將於周五 (11日)對兩間消防承辦商展開紀律聆訊。但是據相關規例,委員會最多只能將不當的承辦商除牌及予以譴責。
消防處公布,處方正式就兩承辦商展開問責程序,將在周五早上9時半在將軍澳消防及救護學院教學大樓展開紀律委員會聆訊。
據《消防(裝置承辦商)規例》,如消防處長認為承辦商曾就消防裝置或設備的裝置、保養、修理或檢查工作涉不當行為或疏忽而被法庭定罪,或曾干犯有關罪行,可轉介紀律委員會跟進。唯委員會可作出的紀律處分只包括譴責、將承辦商暫時從註冊紀錄冊中除名或永久除名。另外,助理消防處長(牌照及審批)姜世明曾在聽證會指出,據該規例,如註冊承辦商發出或送交虛假或帶誤導證明書,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委員會網站顯示,委員會有權傳召任何人出席聆訊,並要求提供證據、視察場所等。如拒絕出席、拒絕出示文件及忽略作答,均屬犯罪,定罪後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至於紀律聆訊外,有無打算檢控該兩承辦商,追究刑事責任,消防處回應傳媒查詢時未具體回應,指如有足夠證據顯示違法會提檢控。
不過,政府在宏福苑大火後,提出修訂《消防條例》,加重罰則及刑責,當中如簽發虛假消防證明書,建議由現時僅罰5萬元,提升至經公訴程序定罪可罰款300萬元及監禁3年。另外,若管理層「疏忽」及「不作為」導致公司違法,相關管理層亦要負個人刑責。但是執業大律師、立法會選委界別議員范凱傑向傳媒稱,一般施加刑事責任的法律,均無追溯條款。
宏福苑去年11月26日大火當日,宏福苑8幢大廈的火警警報系統均未處於有效操作狀態,僅有宏新閣的火警鐘在火警發生期間曾經鳴響。
之後在聽證會中,宏業聘用的消防裝置承辦商「中華發展」,其董事梁秉基作供時,承認「中華發展」在宏福苑的消防工程中只提供滅火筒及向消防提交「掛牌紙」,亦無派人親身去宏福苑檢查裝置。梁並同意「中華發展」如「橡皮圖章」,「宏業叫交就交(掛牌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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