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軍澳屋苑彩明苑發生涉及逾6,110萬元的巨額公款挪用案。53歲前物管經理黃偉龍因沉迷賭博,在10年間多次擅自修改業主立案法團支票及偽造銀行文件,將公款轉入個人賬戶。被告早前承認5項盜竊罪,高等法院法官陳仲衡今日(30日)斥責其犯案手法嚴重違反誠信,判處入獄18年。
案情指,被告黃偉龍自1998年受聘於「佳定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隨後在彩明苑晉陞為物業經理。在2011年至2021年期間,被告利用職務之便,負責準備法團10個戶口的財務報告。每當取得法團代表簽署的報銷支票後,他便私自在銀碼一欄加添一個「0」字以增加兌現金額,並將款項轉至其私人賬戶或馬會賬戶。
為了掩飾長期的挪用行為,被告利用「剪貼和影印」方式偽造銀行存摺及月結單,甚至偽造授權簽署人的簽名,以應付僱主及會計師的核對。警方事後在其辦公室搜獲鎅刀、膠水、偽造存摺及多個授權簽署印章等工具。
調查發現,被告在10年間共提款428次,涉案總金額逾6,110.8萬元。雖然被告曾分多次將約213萬元存回法團賬戶,但是法團最終仍損失約5,897.4萬元,法官直指這僅是在「東窗事發前」的舉動,不視為賠償,亦不構成減刑理由。
被告在警方錄影會面中承認,因賭博欠債逾千萬而犯案。他於10年間在馬會賭博虧損達1,089萬元,並曾59次前往澳門。被捕時,被告名下並無物業,聲稱背負過百萬元債務,盜取的公款已在賭桌輸光。
陳官判刑時強調,被告犯案計劃周詳、有預謀犯案,嚴重違反了業主立案法團及僱主佳定的信任。他特別提及,即使彩明苑法團有購買保險,其賠償上限僅為6萬元,對比近5,900萬元的鉅額損失,可謂微不足道。
考慮到涉案金額龐大、犯案時間跨度長達10年以及其高明的手法,法庭認為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法官以2年9個月至10年監禁作為各項罪名的量刑起點,在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後,最終判處總刑期18年。
事件於2021年5月才被揭發,當時會計師樓核數發現3個銀行戶口的實際存款與被告提供的報表存在約4,980萬元的差額,其中一個戶口甚至完全沒有存款。彩明苑現已轉換另一間物業管理公司。
案件編號:HCCC284/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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