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集團旗下3間公司,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發布煽動刊物」等共3罪。案件今(2日)於高等法院續審,進入第100天審訊,黎智英第八日出庭作供。辯方繼續主問,黎表示,在2019年認為中國與特朗普政府之間已形成「冷戰」,自己支持美方與中國冷戰,但並非提倡,實際上當時冷戰正在蔓延。他並提到,《港區國安法》實施後,仍覺得國際支持重要。

2019年7月10日,黎赴美與時任副總統彭斯、時任國務卿蓬佩奧見面後,接受美國非牟利研究機構保衛民主基金會(FDD)訪談。片段顯示,黎當時提到香港需要美國支持,美國則有道德權威(moral authority)。

辯方問黎,為何在訪談中沒有講到,與蓬佩奧見面時提及制裁鎮壓反送中運動的香港官員,黎回應他認為該事件並不重要,當時也沒想到此事。

就黎在訪談中表示,美國必須知道要「利用美國在這場冷戰中的道德權威,來贏得這場戰爭,因為中方一無所有」,並形容「就好像他們不帶任何武器就上戰場,而你卻擁有核武。你可以在一分鐘內結束戰爭」。

辯方問黎,是否提倡美國向中國展開冷戰,黎回應是比喻,認為中共與特朗普政府之間已形成冷戰,是一場「價值觀之爭」,並指「當然,我支持與中共冷戰,但我不是提倡,因為冷戰實際上正在蔓延,我指在當時」。

黎同意辯方稱「確認」與「提倡」有分別。法官李素蘭問,為何黎會用「核武」比喻「道德權威」,黎重申自己用誇大比喻,指自己選擇其它比喻,相信法官亦會問相同的問題。黎並指,大家都知道中國有核武,他提到「中國不帶任何武器」,就是指「道德權威」。

辯方展示2019年7月1日,美國《紐約時報》刊出黎的投稿,表示對抗中共最有力的武器,為「道德力量」。黎今稱,至今仍然認為「道德權威」屬最強大的武器。

黎並承認,在2019年9月30日於《華盛頓郵報》發表標題為〈即使在中國,也有自由的希望〉的文章,當時中美貿易戰已展開,他在文章主張改變中國,希望中國跟「國際核心價值體系」接軌。

轉讓空殼公司予陳梓華 對方無提要組流亡政府

另一方面,早上的庭審提到黎於2020年,曾將名下一間離岸空殼公司轉讓給從犯證人陳梓華,黎稱是因為陳想做生意,但不能開立離岸公司銀行戶口,於是提供協助,是「舉手之勞」,並非獎勵。

另外,黎2019年10月,曾資助14.4萬元予陳辦報紙展覽,黎的力高公司戶口並在2020年2月向陳梓華支付港幣80,273元,黎稱如果是他與陳在台北會面的旅遊費資助,Mark Simon可獨自決定,否認有關款項是涉及要求陳梓華協助呼籲外國制裁中港的報酬。

辯方引述「12港人」之一、同案認罪被告李宇軒的證供,稱李表示得知陳梓華控制一隊勇武隊,涉及大埔開槍事件,並稱陳曾表示要組成流亡政府及成立軍隊。但是陳早前否認。黎表示,不知道陳梓華有意在外地成立香港流亡政府,及為勇武派提供軍事訓練等,陳無向他提過。

法官李運騰問,黎此舉是否因陳的個人生意與黎有關,黎否認。他提到,當時嘗試透過陳平息勇武派的暴力行為,故向對方提供協助並無不尋常原因,兩者亦非完全有因果關係,強調僅「舉手之勞」。

轉發IPAC帖文 黎:不知情

另外,辯方就黎智英的Twitter(現稱X)帳戶提問,指2020年6月13日,黎在Twitter的帖文分享《華爾街日報》的報道〈全球立法者聯盟面臨對抗中國的挑戰〉時,帖文加上標籤(tag)「#ipacglobal」,即「對中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

黎早前稱Twitter帳戶由李兆富管理,被問到李加標籤前,有無先取得他同意,黎稱可能有。但是法官杜麗冰問黎,如何看到帖文後,黎改稱他其實可能沒看到帖文,由李自行決定。黎並說2020年6月時,不知道IPAC存在,並指帖文中的「IPAC」字眼,是在庭上才首次留意到。

另外,黎首次被捕約4日後,其帳戶轉發IPAC的帖文,黎稱對該帖文沒有印象。

國安法實施後 仍覺得國際支持重要

辯方展示2020年7月17日的帖文,表示《香港避風港法案》和《香港人民自由和選擇法案》皆是對逆權運動的有利資源(good wherewithal)。同月,黎的帳戶轉發IPAC帳戶的帖文,黎稱兩則帖文由李自行編輯及推出。

法官李運騰提問,黎在2020年6月希望爭取國際支持,阻止《港區國安法》通過,黎同意。黎並同意7月國安法實施後,仍覺得國際支持重要,並關注國際社會對國安法的反應。

辯方問黎智英所指的「國際支持」為何,黎回應是希望國際社會支持,確保香港自由不被侵蝕,但自己沒有想到特別的支持行動。

不知「攬炒巴」與重光團隊關係

黎智英曾經在2020年10月24日在Twitter發文,指向「攬炒巴」劉祖廸致敬,能夠準確知道何時以及該扮演甚麼角色。黎補充,是指劉在勇武派中的角色,並知道劉會繼續遊說國際支持香港。黎強調,他當時不知道劉與SWHK(Stand With Hong Kong,重光團隊)的關係。

審訊明(3日)繼續。

案件編號:HCCC51/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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