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案,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9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其中7人上訴後,「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獲撤回,但「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名則維持原判。7人不服裁決提出終極上訴。終院今(12日)頒布裁決,4位法官一致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提出上訴的,包括黎智英、前立法會議員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審理。
被告爭議法庭錯誤地忽略應用「執行相稱性」評估他們的定罪對其享有的基本權利的干預是否相稱,並爭議香港法院應否全盤或部份跟隨英國最高法院在Ziegler和 / 或Abortion Services的判例,以及兩案是否支持上訴的論點。
首席法官張舉能及常任法官李義裁定香港法庭不應跟隨Ziegler及Abortion Services的判決,認為兩案的判決源自有別於香港的法律背景,當中包含與本港無關的法制特點,並強調香港和英國在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方面有不同之處。香港法庭可宣告違憲的條款或其它規定為無效及將其廢除,但在英國,被宣告為不符合人權的條款,仍會被視為有效的法律繼續執行。
兩位法官認為,被告就《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7A(3)(a)條的憲法挑戰被裁定為不成立,他們又沒有就警務處處長反對遊行提出憲法挑戰,而他們針對定罪的事實基礎的上訴亦已被駁回。因此,下級法庭在定罪之前無須再進行額外的相稱性評估。
另兩名法官均贊同張官和李官的判決理由,故終院一致駁回各被告人的上訴。
今早到庭聽取裁決的吳靄儀在散庭後表示,今次裁決非常重要,但他們未有時間詳細研究判詞,故不適合作出評論,她又說感謝律師團隊和一直支持他們的香港市民;同樣到庭的李柱銘亦沒有評論。
7人被裁定兩罪成 其中一罪早前被撤銷
7名被告於2021年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其中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被判囚8至18個月,吳靄儀、何俊仁和李柱銘獲判緩刑。
7人其後向高院上訴定罪,獲裁定部份得直。上訴庭於2023年8月14日裁決指,7人只是舉起橫額,沿著預先安排好的路線走到中環,即使站在隊頭和帶領喊口號,也未必能推論他們是組織者,裁定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及判刑。但上訴庭駁回就「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上訴。
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獲減刑3至6個月,其餘人則因緩刑期限已過,未有處理原審判刑。
案件編號:FACC2-6/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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