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耳鼻喉科醫生指警方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誤將催淚彈射入他位於尖沙咀的診所,引起火災及造成破壞,入稟高等法院向警方追討賠償逾672萬元。醫生早前向法庭申請傳召警務處處長蕭澤頤及另外兩名警員出庭作供,遭聆案官拒絕,其早前再提出上訴。法官今(19日)再駁回。

原告為耳鼻喉科醫生梁錦聰,被告為警務處處長,由律政司的外聘大律師趙芷筠代表。入稟狀指,2019年11月18日早上警方誤發催淚彈,將其中2枚射入其尖沙咀柯士甸道豐樂大廈一樓2單位內,引起火災,造成嚴重破壞;而消防處信件指,火災由催淚彈產生的熱力點燃單位內易燃物品引起,因此向警方索償672萬元。

判詞指,警方已否認催淚彈是由警員「誤射」,當晚蕭澤頤亦不在場,需依賴下屬報告來了解情况。事實上行動的「負責人」楊督察已呈交供詞,只是梁錦聰認為楊督察的證供欠說服力,另外,法庭認為,傳召蕭澤頤亦無助審訊議題,反而是浪費時間和資源,亦無助指認案件由何人所為。

對於聆案官何志賢上月拒絕梁錦聰申請,並要求他支付大部份聆訊費用。梁錦聰不服,稱聆案官過早拒絕,亦無解釋為何公開警員的身份不必要。判詞指,梁錦聰若認為聆案官決定過早,便不應提出要求並存檔誓章和陳詞支持,因為法庭的職能是作命令及給予指示,而非主持討論,基於上述原因,最終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HCA 1936/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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