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首宗《反恐條例》案件,「屠龍小隊」等多人被指涉嫌策劃設置炸彈,其中7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日(29日)踏入第23日審訊。「屠龍小隊」領導、認罪被告黃振強以控方證人身份,繼續接受辯方盤問。
辯方盤問黃振強,指對方在2019年12月被捕後,向警方聲稱沒有參與殺警及設置炸彈的計劃,現卻在庭上供稱他有參與該些計劃,與錄影會面有出入。辯方質疑,這是黃振強為了想掩飾其庭上供辭與口供有出入,才藉詞稱當日與警方進行錄影會面時身體不適,狀態不理想,未能清楚表達。黃振強不同意。
辯方再質疑,黃振強認罪可獲刑期扣減,如今以控方證人身份作供,可獲發免予起訴書,即使面對串謀謀殺罪亦獲存檔法庭,因此他在庭上「唔介意唔講真話」,黃振強亦不同意。
至於黃振強早前提到,每名隊員都有用過汽油彈。辯方說李家田實際上不曾使用過汽油彈,黃振強不同意。辯方再問,黃振強有否於2019年10月20日的尖沙咀、旺角示威中使用汽油彈。他表示有,不過記不清使用數量。
惟辯方指出,黃振強曾在警誡會面向警員表示,該示威只有堵路及傳物資,質疑其當時說謊。黃振強指,他接受警方調查時狀態不佳及遭武力對待,才說了「唔正確嘅嘢」。
黃振強其後接受控方覆問,控方指黃於12月8日約早上6時在安全屋的床上,遭警方突擊拘捕,同日內進行兩次錄影會面且沒有睡眠時間,但確認警員曾問他精神和身體狀況是否可錄口供,他當時回覆可以;警員亦曾問問黃有否需要安排診治,黃當時稱不需要。黃振強對此表示同意。@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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