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首宗《反恐條例》案件,「屠龍小隊」等多人被指涉嫌策劃設置炸彈,其中7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日(2日)踏入第8日審訊。「屠龍小隊」領導、認罪被告黃振強以控方證人身份繼續作供,聲稱計劃在完成「大行動」後帶小隊離港。

7名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劉佩凝,否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

控方在庭上展示2019年11月24日「屠龍小隊」在「滅龍」群組的對話紀錄,黃振強供稱,2019年11月底曾與團隊成員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等人在三陂坊開會,黃向團隊成員預告將會有一場「大行動」,將會有其它小組使用槍械和炸彈,但「屠龍小隊」無需親自使用槍支或炸彈,只需提供協助。他又指,計劃在行動完成後帶隊離開香港。

黃振強續指,「屠龍小隊」的「軍師」林銘皓曾建議成員吳智鴻,在12月1日尖沙咀示威活動中使用20公斤炸彈,林建議在行動前先到尖沙咀視察環境,謹慎行事;黃則建議在尖沙咀警署放炸彈。不過林認為,由於未完成「走佬」計劃,所以不能使用炸彈。

黃在庭上解釋,當時他們尚未部署好「走佬」計劃,所以沒有使用槍械和炸彈。黃指出,以前小隊提到的「走佬」只是離開示威現場,他當時則是指帶領全隊離開香港。黃表示,在一般情況下,如果「走佬」計劃還未完全籌劃好,是不會通知隊員。

黃亦供稱,2019年9月有隊員跟隨吳智鴻去台灣參加軍事訓練,黃曾計劃過在12月帶領全隊去台灣進行軍事訓練。不過,在確定「屠龍小隊」在12月計劃中負責「引戰」的行動細節後,有隊員擔心當天會受到影響,又擔心會被人誤以為「屠龍小隊」有份放置炸彈和使用槍械。

另外,控方展示訊息顯示,黃振強曾考慮在旺角朗豪坊附近的某處設置炸彈,因為警方會在那裏進行清場行動。張俊富對該地區的高樓大廈表示關注,認為很容易傷及無辜。黃當時回應說目標是炸警察,但不在乎其他人會否受傷。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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