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首宗《反恐條例》案件,「屠龍小隊」等多人被指涉嫌策劃設置炸彈,其中7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日(13日)踏入第15日審訊。「屠龍小隊」領導、認罪被告黃振強以控方證人身份,繼續接受辯方盤問。
被指協助「屠龍」籌款的被告劉佩凝,其代表大律師馬維騉開始盤問。馬維騉引述黃與劉的telegram對話,黃表明自己是「屠龍揸fit人」,黃並表明「要錢,資金,講真」。
馬維騉指出,黃當時向3間財務公司借貸,每月須還款共約3,000元。劉佩凝則於2019年11月4日至12月4日期間,先後7次轉帳共24.5萬元給黃,黃並同意,有次自己收到劉的轉帳前,餘額只僅夠還款。
黃確認,曾轉帳3,800元予「屠龍」隊員梁政希。至於另外兩筆1萬元支出過數,黃稱或是給相識的示威者。馬質疑兩者金額有差別,黃回應有交現金予隊員。馬表示,黃先後轉帳7萬元至馬會戶口,黃承認用以賭博。黃另在10月28日至11月2日到泰國旅遊,花超過3萬元。
馬表示,「家長」和金主資助黃及隊員,但隊員不知黃在泰國的使費,黃同意。
曾示意打算買槍
另一方面,黃與劉的telegram對話中,黃傳送三支綠色的槍的表情符號(emoji),向劉示意打算買槍。黃解釋稱是向劉透露想買槍,但「未必係三支咁多」。
馬質疑,該emoji不像真槍,看來是水槍或膠槍,甚至玩具槍,黃回應「判斷唔到」。黃並同意,此後自己再沒向劉提及希望買槍。
賴振邦一方質疑黃證供前後不符
代表第五被告賴振邦的辯方大律師是香媛盤問黃,黃同意策劃殺警計劃時,是與同謀吳智鴻聯絡後,再與各自隊員商討,但不知吳跟隊員談話內容,吳亦不知道與隊員如何編排工作。
黃早前在主問下,透露於2019年12月3日晚上,與吳智鴻等其他勇武小隊,在荃灣的松記糖水見面。黃在是香媛盤問下進一步透露,當時出席的包括「屠龍」的「軍師」林銘晧、另一勇武隊「閃燈」隊長 Kristy 等人。
黃振強早前作供指,各人當晚稍後到荃灣的酒吧「傾偈飲酒」。是香媛質疑,黃在事發後逾 3 年,轉任控方證人並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時,才突然想起當晚有另外兩人,包括賴振邦出席。
黃振強解釋當初錄影會面時,印象較模糊,當時警員主要問及他與吳智鴻的關係。後來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時,可冷靜地回想事情,警員亦提到telegram對話及酒吧閉路電視片段,輔助記憶。
黃振強並承認,當晚到酒吧前沒見過賴振邦,與吳智鴻的telegram對話中,亦從沒提及賴振邦。
審訊明(14日)續。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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