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在鰂魚涌公園擊斃二姨和四舅父、被判囚終身的女子詹心桀,就兩項謀殺及兩項蓄意射擊罪提出終極上訴,案件今(8日)在終審法院審理。詹辯稱案發時精神失常,沒有意圖殺人,但是法例要求失常的舉證責任在辯方,詹一方認為損害被告無罪推定的權利。法官質疑要求控方反證不可能,並押後頒布裁決。
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等5名法官審理。上訴人詹心桀(49歲)被裁定在2018年6月26日,謀殺其二姨詹少芬(80歲)、四舅父詹鎮基(62歲),並射傷72歲的二舅父詹前駒、60歲的三姨詹小慧。詹在原審時辯稱案發時神志失常,認為案件應屬誤殺。
上訴方代表律師陳詞時,提到《殺人罪行條例》第3(2)款,精神失常減責的舉證責任在辯方,質疑條文下的反向舉證責任,是不合理地減損被告「無罪假定」權利。
法官林文瀚問上訴方,要控方作出反證,是否屬不可能的任務,上訴方代表律師表示,控方可在審訊時,挑戰涉及的精神科醫生證供與其它證供,以至辯方的證供。
林官再問,陪審團不會有處理精神失常的經驗,但卻要作出相關推論。上訴方代表律師回應,陪審團有足夠能力處理,並決定被告是否精神失常。
被囚期間圖賄賂懲教主任罪成
詹心桀否認兩項謀殺及兩項蓄意射擊罪並在2021年受審,最終被裁定4罪成判囚終身。她其後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被駁回,她再上訴至終審法院。
另外,詹心桀在被監禁時,被控在2021年11月6日向一名高級懲教主任表示,希望對方可以協助自己獲判醫院令,留在小欖,讓她服刑數年後可以獲釋,並表示會提供30萬元賄款。她否認一項向訂明人員提供利益罪,但在2023年7月遭裁定向訂明人員提供利益罪成立,判囚6個月,與過往刑期同期執行。
案件編號:FACC1/20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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