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去年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指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向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批出簽證,僭越《港區國安法》權力,被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駁回。黎本月16日在高院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再遭到即日駁回。上訴庭今午公布裁決理由,認為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故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裁決理由由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朱芬齡,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發出。上訴人為黎智英;答辯方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入境處處長,律政司司長則被列為有相關利益人士。以英文撰寫的判詞,引述兩段中文,分別是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22年12月30日解釋《港區國安法》的內容,及《港區國安法》第14條,指國安委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工作信息不予公開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

上訴庭認為上述條文清晰,毫不含糊,詞義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解讀,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又指鑑於國安委的工作性質,很可能涉及敏感問題,在司法覆核程序中揭露此類資訊,將違背國安法要求保密的初衷。

上訴庭:黎上訴並非不合理

判詞並引述人大釋法內容,稱香港法院遇有涉及國安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其證明書。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港區國安法》下,需要認定的問題。如果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國安法》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黎一方提出,國安委的決定越權,因為決定不是國安法第14條規定、國安委的3項職責之一。判詞表示,法院沒有取得相關的特首證明書,所以無理由詮釋黎一方提出的爭議,即國安委只可以就國安法第14條的3項職責行事。由於法院已經認為上述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沒有必要處理。

案件編號:CACV16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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