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專欄中,我討論了德國和香港在交通工具付費理念上的不同。其中一個重要問題是,如果乘客未能出示有效車票,但又無惡意逃票,是否應當被罰款?
法律責任探討
首先,不論道理在哪一方,根據鐵路公司的條款,未能出示有效車票的乘客將無條件被罰款5歐元。在法律層面,一旦你自願成為交通工具的乘客,即表示你同意鐵路公司提供的所有條款。
有人在帖文中回應,如果「不服氣」,可以聘請律師與鐵路公司進行訴訟。然而,根據我的個人經驗,不論付出的訴訟費用是否值得,在法庭成功的機會極為渺茫。當然,我相信沒有人會在購買車票時會仔細閱讀幾十頁的條款。但在法治國家,每個人都有權利利用法律爭取公義,同時也有義務理解法律及條款對顧客行為的限制。
「購票時間」問題的新聞報道
撇開無法出示有效車票的例子不談,原來在德國,連購票的時間點也有其講究。在過往的一篇新聞報道中有提及,即使是使用手機購票,能夠在驗票的一刻出示有效車票的話,也不能在交通工具出發前的兩分鐘內購買,否則鐵路公司可能會認為你是在看見驗票員後才匆忙購票,同樣會被視為逃票行為,同樣會被罰款!
被罰的人當然向媒體表示非常不甘心,認為自己只是因為趕著上車而在最後一刻購票,非惡意行為卻被直接認為是有逃票意圖。這個條款因爭議而成為新聞,作為在德國生活多年的我,我對這位正直的乘客感到同情,並感謝媒體報道,將此條款公開討論,讓我得以避免類似的購票時間陷阱。
我這樣說,是否就認為這些條款是公平和合理?
法律與公義的平衡
雖然法律是法治社會的最高權力之一,但所有香港人都清楚,法律並不一定代表公義和公平。我認為,其中一個令部份居德香港人憤怒的原因是不理解德國人的思維模式,常用香港靈活多變的工作文化去衡量德國官僚主義橫行的生活。
我在早期的專欄文章已經提到,德國效率的神話早已破滅,官僚主義是困擾德國的一大問題。對於在德國生活一段時間,親身體驗過官僚主義的人來說,面對這些死板和「不公」的手續,這已是家常便飯。我的這種說法並不是為德國的官僚主義進行辯解,而是指出每個國家和地區都有其不公之處,我們可以嘗試改變,但最終如果決定在該地生活,都要有一定程度的接受。
理解德國的官僚做法
相比之下,德國鐵路徵收幾歐元的手續費來防止借技術故障來惡意逃票的行為,在官僚主義盛行的社會中,已經算是相對合理的做法。畢竟,5歐元不算大數目,稱不上是「罰款」,這筆手續費可以看作是買一個教訓,讓大家明白出示有效車票的責任,確實在乘客身上。
最後,希望在初到德國生活的香港人多加留意德國的官僚手續,並做好相應的防備。例如,在這種情況下,不論是否會額外利用法律和傳媒為自己和其他乘客爭取公義,先提前打印出車票並隨身攜帶,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本報專欄作家所提出的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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