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自由藝術家涉嫌在全港不同地區的建築物及公共設施外牆塗上「自由」兩字,早前被落案控以20項「刑事毀壞」罪。他今日(1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並解釋旨在抒發感受,表達財務自主的重要性。裁判官余俊翔斥,被告應想清楚以什麼方式表達藝術,不能以藝術名義去做每件事情,不排除判被告監禁。案件將於12月7日判刑,期間被告獲准保釋,以待索取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報告。

被告陳勁輝(40歲),報稱為一名藝術家。控罪指,被告於2023年1至2月間,分別在香港德輔道西、英皇道888號外、九龍彌敦道750號外、荔枝角道240號外、火炭源禾路與火炭路交界的行人路,損壞屬於香港政府或香港電車的電箱。此外,被告在案發期間,損毁數塊維修板、學校及行人隧道牆身、中型貨車車身、排檔和報紙檔共20個地點。

案情指,警方於今年2月接報,有人在全港不同地區的建築物及公共設施外牆塗上「自由」兩字,字中藏有「$」符號,部分過程被閉路電視拍下。警員於2月7日下午以涉嫌「刑事毀壞」,在沙田禾輋邨一單位拘捕被告,並在該單位及另一個位於葵涌區的工廈單位內檢獲被捕男子犯案時所用的工具及身穿的衣物等。

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患有抑鬱症,需定期覆診。他受香港經濟下滑導致影響收入,從中感受到家庭經濟壓力而犯案,欲藉著塗鴉抒發情緒,及表達經濟自由的重要。現承諾不會再犯,並會作出賠償,及日後會尋找合適方法抒發情緒。

裁判官余俊翔指「在別人的地方和車輛塗鴉時,有沒有考慮過他人感受?」余官又指,遭被告塗鴉的地方包括私人財產及公共地方,別人並無義務讓被告塗鴉,法庭不評論被告的行為是否屬藝術,但被告不能以藝術名義去做每件事情。余官續指,涉案地方遍佈港九多區,顯示案情嚴重,但考慮被告認罪及有悔意,批准被告保釋至12月7日判刑,待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不排除判被告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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