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9歲前男警涉於2021年收取貸款公司董事1.3萬元賄款,以及向一名同袍索取貸款,被控「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等2罪。他早前認罪,原定今日(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判刑,惟控方指被告將作為控方證人頂證同案的董事被告,裁判官覃有方遂將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9日判刑,前男警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蘇靖峰(29 歲),案發時為警員,駐守沙田警區田心分區。他被控1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涉嫌於2021年6月30日至10月11日期間,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從彭閏謙接受利益,即總額港幣13,300元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回答彭有關警務處運作的查詢時,傾向於或保持傾向於優待彭。
案情指,蘇在接受彭的貸款後,彭向蘇提供其向旺角警署報案的編號卡,着蘇幫忙查看案件進度,蘇答允,之後又不時再問彭借款,前後16次借得1.33萬港元。蘇在警誠下承認曾向彭借錢,但又稱他只是捏造回覆,並無查問案件的執法行動或接觸警員。
蘇靖峰另被控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案情指他涉嫌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向一名任職同一小隊的警員索取一筆約10,000元的貸款。
蘇靖峰早前曾一度在認罪後推翻答辯,但最終維持認罪。而同案被告、貸款公司董事兼股東彭閏謙則否認控罪,案件排期12月6日開審。
案件編號:STCC146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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