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余鋼/大紀元)
資料圖片。(余鋼/大紀元)
去年六四凌晨,有三名男女在全港多區的燈柱及電箱上塗鴉,以噴漆合共噴上222個「六四」字樣,三人早前承認8項刑事毀壞罪,今早(2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被判160至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時指,案情有相當嚴重性,但被告坦白認罪是最大求情理由。考慮被告有良好背景、內容正面,採納報告建議,酌情不判處即時監禁。

香官另提到首被告楊源碩已有同類案底,如再犯「預備定坐監」,所以判200小時社服令,另外兩人則判160小時社服令。

被告依次為楊源碩(22歲)、吳嘉倩(22歲)、陳鈺喬(22歲),3人原本被控合共12項刑事毁壞罪,其中4罪獲控方不予起訴存檔法庭。

案情指,3人於2022年6月4日,分別在九龍石硤尾街、鴨寮街、黃竹街、荔枝角道、上海街、砵蘭街、咸美頓街、彌敦道、豉油街及花園街附近以噴漆損壞公共設施,包括5個電源箱、1部偵速攝錄機、2個停車收費錶、3支燈柱、2個郵箱、2支交通燈柱及2個垃圾桶。

3名被告於6月4日至9日先後被捕,警方調查3人通信紀錄後發現,次被告於同年5月28日傳訊息給首被告,表示打算「喺六四前一日噴到周街都喺。」首被告建議自製噴漆模板(stencil)及建議次被告犯案時穿上平日較少會穿的衣服。次被告亦曾發訊予首被告,指她及第三被告「噴緊」,另曾發送兩人的自拍照。

案件編號:WKCC252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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