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被指於2021年呼籲市民出席同年六四集會,早前被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遭判囚15個月。鄒其後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得直,律政司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司法機構網頁顯示,終院將於今年6月8日早上審理上訴許可申請。

鄒幸彤原先被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囚15個月,高院法官張慧玲去年裁定其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期。張官指證據並不顯示警方有按《公安條例》第9(4)條履行「主動責任」,考慮是否有其它可行措施容許及便利集會進行;上訴委員會及原審裁判官雖然接受疫情考慮,是發出禁止令的原因,但認為警方沒有考慮其它措施或條件的可行性。由於未能確立禁止令的合法性,張官裁定鄒幸彤即使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亦不屬犯法。

律政司不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今年1月19日在高院獲張官批准。司法機構網頁顯示,終院將於6月8日上午10時正處理上訴許可申請,由終院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與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審理,決定會否批出上訴許可。律政司的法律代表為CHENG & CO,鄒幸彤一方則沒有顯示法律代表。

案件編號:FAMC2/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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