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東區刑事調查隊警長在2019年,涉收取親戚50萬元,為舅仔認識的一名商人調查收債資料,早前受審後被裁定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成,今(1日)於區域法院被判監18個月。法官同時要被告在刑滿出獄後半年內,向政府交還14萬元,餘下36萬元要在3年內分期歸還。

現年53歲的被告李鴻發早前涉及另一宗詐騙罪,已遭警方革職。暫委法官陳永豪判刑時稱,辯方提到被告服務警隊多年,曾經受到嘉許;但知法犯法,打擊市民對警員的信心。陳考慮到被告一次過收取賄款,被告協助的對象亦無證據顯示涉非法活動,以監禁24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品格良好等扣減6個月,判囚18個月。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東區警區刑事調查隊一名警長。他於2019年2月經舅仔介紹認識一名商人。該名商人與他人(該人士)有財務糾紛,商人的家人其後懷疑遭該人士追債騷擾,包括收到追債信件。商人報警求助但未獲調查處理。

被告同月向東區警區一名專責調查追收債項案件的警長提供資料,指該人士為三合會社團收數集團成員,並與上述騷擾有關,要求該警長將事件呈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被告於同年3月,先後催促該警長向警方呈報資料、透過任職懲教署一級懲教助理的兄長取得該人士的服刑記錄,及要求刑事調查隊一名警員查明該人士的住址。他於同年4月底,再向另一刑事調查隊一名警員提供該人士身份證的相片,要求對方協助找出該人士的住址。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後展開調查,發現被告舅仔於同年4月底向他簽發一張金額50萬元的支票,而該支票於同年7月5日存入被告的個人銀行戶口,作為被告向該商人提供協助的誘因或報酬。被告訛稱該50萬元是他大哥向他作出的一筆貸款。

案件編號:DCCC688/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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