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3日「十八區開花」,一工程師於黃大仙站外因持有索帶及鐳射筆而被控兩罪。案件今日(18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結案陳詞,法官表示將於下周四(24日)裁決,被告獲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為24歲的工程師陸建希,他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意圖損壞財產兩罪,即於 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黃大仙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用作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控方認為,索帶可用作堵路、綁欄杆,而令欄杆上的油漆掉下亦當作損壞。而辯方則質疑,索帶僅能破壞豆腐等一碰即碎的物品,但案發現場並沒有上述物品,故認為法庭不應把「管有」和「企圖摧毀」劃上等號,而同時亦沒有證據指被告會使用索帶損壞物品。
裁判官莫子聰引案例表示,「損壞」定義是物品於物理上有改變,問辯方若有人以索帶綁起欄杆,令其擺位改變,是否等同物理性質改變。辯方回應表示,條例列明物件要達某程度的損毀,即欄杆屈曲,但索帶並不能達到屈曲效果。
控方又指,被告於被捕後沒有即時要求其上司向警員解釋涉案物品是工作用途,認為合理辯解是事隔多年後的辯解。而辯方則回應指,被告有權行使緘默權,法庭不能因此而對他有利推測,同時不應削弱被告的可信性,又質疑控方的說法是變相把舉證責任放到被告身上,違反普通法中的無罪推定原則。
案件編號:KCCC 251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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