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於政府任職逾30年的環保署高級督察,去年三度於公務員宣誓效忠香港政府的聲明上簽署「天日昭昭」,其後被上司停職及下令提早退休。他申請司法覆核被拒後再上訴,今日(10日)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和周家明駁回其上訴,指他的理據全無可取之處,頒令他繳付訟費。

上訴人為環保署前高級環境保護督察胡德仁,他認為原審法官高浩文錯誤地沒有考慮答辯人,即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未能披露上訴人要求所有的資料,而局長下令他提早退休的做法非一般情況,亦沒有提供充份理由指控自己沒簽妥聲明等。

上訴庭則指基本法和公務員事務守則規定,指公務員須盡忠職守,對政府負責。而且公務員事務局曾清晰表示,如有公務員不理會或拒絕宣誓,或簽妥和交回聲明,會按情況決定是否採取紀律行動,或會終止有關公務員的聘用。

上訴人則指,當局決定是濫用職權、程序不公,認為「天日昭昭」四字應被視為正式簽署。法官則表示規定應被嚴肅對待;簽署必須真確、真實或有效,而上訴人卻試圖混淆和妨礙有關要求。故認為事件中並沒有任何疏忽或不平等待遇的情況,更指難以相信上訴人無法理解為何其簽署屬「未妥當簽署」,亦指上訴人三度簽署「天日昭昭」是表達抗議。

判詞又表示,上訴人沒有說出哪部份資訊是與他被下令提早退休有關而局方沒有披露。上訴庭認為就局長而言,最重要的事實是上訴人是否簽妥聲明並於限期前交回。局長發現上訴人於沒有合理辯解下,沒有簽妥聲明,故法庭認為局長已把所有指控上訴人的資料交予上訴人,而上訴人亦一早了解被指控的資料。

上訴庭表示,上訴不可能對局方提出的理由有疑問,因局方已把指控上訴人的理由詳列於信中,上訴人理據全無可取之處。雖然法庭亦認為,相關的文件並沒有妥善簽署,但不影響對上訴的考慮。

案件編號:CACV 2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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