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昨日(20日)落案起訴一名新樓買家,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向一名地產代理送禮,意圖換取較高現金回贈。被告已獲准保釋,明日(22日)將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被告余煒琳,30歲,文員,案發時於2021年3月底透過中原地產一名地產代理,打算購買大角咀「利奧坊‧曦岸」一個單位,單位售價逾650萬元。

中原地產因獲發展商委託協助推銷,因此可就每宗交易,獲發展商支付成交金額的特定百分比作為代理佣金。中原地產會撥出部分代理佣金,向買家提供現金回贈,金額由經手代理與買家商議,並須獲中原地產批准。

控罪指出,被告意圖獲取較高的現金回贈,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向有關地產代理,以提供一份價值1,000元至3,000元的禮物作為誘因或報酬。

經廉署調查,該地產代理沒有接受被告涉嫌提供之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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