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警署外,疑遭警察以布袋彈射傷,導致右眼球爆裂的K小姐(俗稱「爆眼少女」或「爆眼女」),3年來都在申請法援,擬循民事途徑,以「警察過分及惡意使用武力」為由,入稟向警方索償。

但根據媒體這兩天的報道,K的法律團隊早前收到法援署回信,署方要求她重新考慮是否提控,意味着有可能拒絕提供法援。按香港法律,一般人身傷害的申索限期為3年,若K小姐沒辦法在今年8月11日或之前入稟法院,此案就會不了了之。

近兩年非常低調的K小姐,昨天亦打破沉默,破例在網上討論區發文,交代出事後一些遭遇及她對官司的看法,並懇切詢問網民的意見,「仲可以用咩方式去爭取香港人應有嘅公義」?這是一個很難答的問題。或許第一步該做的,就是先讓更多人知道這件事。

據K小姐帖文所說,近一兩年她選擇沉默,就算被不實報道抹黑也啞忍,主要有兩個原因:

一、她由受傷一刻開始,即決意告上法庭,至今未忘初衷,故聽從律師建議,不隨便發言,一心等待官司進行時,才將所有證據公開,推翻之前的不實報道;

二、8.11事件後,她全家不斷被騷擾和跟蹤(年事已高的親人亦不例外),即使曾短暫搬家,仍有一班戴cap帽的男人來拍門叫囂。K當時擔心家人出事,唯有盡量沉默。

K一家受滋擾的事,她本打算上了法庭才說,但考慮到現在入稟機會越趨渺茫,便只好在網上公開。眼睛受創,還要被惡勢力盯上,禍不單行,精神壓力之大,可想而知。

據K所說,法援署在2019年原已批出援助,但上月卻去信K的律師,提出三大理由,指K勝算不高,希望她重新考慮是否提告。那3個理由是:預計警方聲稱他們所使用的武力是合理的;單純疏忽不足以構成惡意傷害;要追究警務人員的行為責任,須建基於有沒有惡意傷害——所謂「惡意」,指警察知道他的行動將令事主遭受損失,而他也清楚知道自己的行動違法。

儘管3年前《眾新聞》翻查立法會檔案,發現警務處2006年一份行動報告明確提到,「布袋彈相對胡椒噴劑、警棍、手擲催淚彈及背負式催淚噴射器,屬較高程度的武力,應向下肢瞄射」,而《警察通例》亦規定警方使用的武力,「必須是為達到目的而須使用的最低程度武力」,但今時今日K要證明警察「止暴制亂」有罪,證明其「惡意」,恐怕難過登天。K本人亦坦言,官司打得成亦好大機會輸。

但即使多數會輸,相信很多人仍不希望K入稟成功,原因顯而易見。一旦開庭,到時必曝光很多真憑實據,推翻「爆眼女沒爆眼」之類的假新聞,向很多政治宣傳喉舌直接打臉。不說其他,光是看法援署信中3點,你大概已發現一件「奇事」:警方似乎只爭議是否惡意,而非否認子彈來自警署。

由此可見,只要8.11事件上不到庭,而K小姐又沉默下去,抹黑她的假新聞就可一直流傳,結果自然是真相不彰,公義難伸。香港警察若行得正企得正,應該最希望K小姐能告上法庭,到時兩造對質,不就真相大白,還自己一個「清白」嗎?可惜法援拖了3年,似乎不想讓警察「沉冤得雪」。

K在文中說,若法援申請失敗,她亦沒有錢打官司,到時將會公開很多人想看的醫療報告,「比啲智商正常嘅人類判斷下,到底佢地口中嘅『彈珠』係咪可以做成咁嘅傷勢。」儘管K小姐出文希望集思廣益,尋找「用咩方式去爭取香港人應有嘅公義」,但我覺得最好的答案,她自己早就心中有數。

K小姐最後說:「我要嘅唔係咩賠償,我想要係一個判決,一個指出警隊有意圖傷害,使用過分武力嘅判決。」我敬佩她的鬥志,遙祝平安。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馮睎乾十三維度」Patreon

(編者按:本文僅代表專欄作者個人意見,不反映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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