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處弄了一份56頁文件,指控支聯會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羅列的「罪證」包括支聯會五大綱領、32年來的燭光晚會、遊行等活動。令人驚訝的是,警方一個月前高調聲稱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還引用「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 5(此細則只適用於所謂「外國代理人」),要求支聯會提交資料,但在這56頁紙中,竟然隻字未提有關「外國代理人」的「罪證」。
國安處這種奇怪做法,令市民至少有三點疑惑。
一、既然警方從來沒有證據,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之前憑什麼法例要求支聯會交出資料?這是一個很簡單的問題,若警方拒絕解釋,就會讓市民產生「警方沒依法辦事」的惡劣印象,從而煽動市民憎恨政府,從而就xyz了。
二、按常理,「危害國家安全」應該比做「外國代理人」嚴重,既然警方早已掌握支聯會橫跨32年的「危害國安罪證」,何不一開始以這罪名控告他們?國安警寫了56頁紙,也舉不出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的絲毫證據,反而「危害國安」的「罪證」就俯拾皆是,是否表示「危害國安罪」像公廁一樣,任何人都入得呢?
三、鄒幸彤在獄中致函鄧炳強,洋洋灑灑,理直氣壯駁斥那56頁紙,有一段問了一個好問題,原文如下:
鄧先生的決定,主要基於一份國安處洪毅先生所簽發的56頁建議書(『該建議書』)。該建議書羅列大量證據以證明本會一直堅持五大綱領,並詳細列出本會32年來的活動,包括燭光晚會、六四紀念館、歷年大大小小的遊行、公開信、展覽、研討會、講座、甚至「愛心寄秦城」、「中秋民主燈火行動」、「民主風箏行動」、「釋放劉霞街站」這些小行動,也逃不出國安們的法眼,被列作「罪證」之一。我們感謝國安處如此巨細無遺地梳理本會的歷史足跡,然而國安處大可不必如此費心,我們從不否認我們一直堅持五大綱領,並以此自豪。可是,我們亦必須申明,我們多年的維園燭光晚會,以及建議書第21至24段所列舉的32年來所有的活動,均是合法舉行的活動,並往往獲得警方及相關政府部門的大力協助,如提供場地、安排交通改道、疏導人流、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等。國安處如今將此等活動描繪為危害國家安全之活動,豈非有指責同僚為協助危害國家安全之共犯之嫌?
看了鄒幸彤的信,我們忍不住要問:假如支聯會多年來舉辦的六四燭光晚會,也屬於「危害國安」的「罪證」,那麼何止警方有「共犯」嫌疑,就是數以十萬計參與過晚會的市民,統統也可以被抓,包括多次出席過晚會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
日前《眾新聞》就支聯會被控一事,訪問湯家驊。湯大狀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需要證明被告有組織策劃,透過非法行為,以及有推翻政權的目的。」入罪豈非易過借火?什麼是「非法」,由國安處說了算;你心中有何「目的」,鄧炳強聲稱「一定找到證據」。
記者也問及湯家驊過去亦曾參與六四集會,湯回應得很含糊:「呢個同法律上會唔會構成(犯法)行為,係無關係嘅。」(1)我完全看不懂他答什麼。現在警方已公然把六四燭光晚會定性為「危害國安」的「罪證」了,請問誰可保證參與過的市民(包括湯家驊)沒有罪?
「國安法只針對一小撮人」,這是特區政府高官一再強調的口號,我由始至終都深信不疑,因為香港有七百多萬人,就算國安法針對300萬人,依然也是「一小撮人」。
注:
1 眾新聞:國安處首定性六四「反革命」 「建民主中國」綱領危害中共 鄒幸彤斥誣蔑要求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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