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署)署理高級行政主任傅申,控告她使用「離開工作崗位」申請表誤導民政署,聲稱曾在辦公時間到訪一間中醫診所接受診症及治療,而事實上卻參加了興趣班。被告今日(2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判官莫子聰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傅申,41歲,早前承認三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被告於案發時為署理高級行政主任,派駐到民政署轄下的黃大仙民政事務處,負責為黃大仙區議會提供秘書支援。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公務員可於辦公時間離開工作崗位,前往診所接受認可的治療、檢驗或診症服務。民政署的公務員如根據有關規例,申請於辦公時間離開工作崗位,應先取得其上司批准,及在返回工作崗位後填妥申請表。

案情透露被告曾呈交三份「離開工作崗位」申請表供其上司批准。被告在申請表上表示,她曾於2018年11月30日、2019年7月5日及2020年6月17日下午,離開工作崗位到一間中醫診所接受診症及治療。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於該三個下午均參加了興趣班,其中兩日她於黃昏才到訪該中醫診所,餘下一日則沒有到過該處。

廉署早前接獲民政署轉介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完成調查後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並按有關法律意見落案起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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