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前觀塘區議員梁凱晴因2020年六四集會案分別被判囚10個月及4個月,兩人不服並就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和彭寶琴今日(19日)聽取雙方陳詞後,改判黃之鋒刑期,由10個月減至8個月,其中6個月與另案分期執行。不過梁凱晴的上訴就被駁回。

黃之鋒今日身穿藍色毛衣上庭應訊,他不時向旁聽者揮手。他現時因三案五罪在囚,改判後總刑期為23.5個月,據悉他最快可於今年3月刑滿。不過他另涉及民主派初選案,料屆時仍須還押。已經服刑完畢的梁凱晴則沒有到庭。

代表上訴方的大律師關文渭指,黃之鋒的刑期相比起同案的其他被告過重,而且黃之鋒的角色並非最積極,即使是多次重犯及在保釋期間犯案,他認為量刑應為11個月。

關文渭又指,考慮到刑罰總體性,被告涉及的是多宗同類案件,不應將案發時間相近的其它案件的刑期完全分期執行,否則被告只會因同類罪行受罰多於一次。

律政司則認為,黃之鋒是在獲釋後屢次重犯,法官量刑合理,而且被告涉及的3宗案件在不同場合犯案,應分開考慮刑期。

法官考慮雙方陳詞後,決定將量刑起點改為12個月,因黃之鋒認罪扣減三分一星期,改判監禁8個月,其中6個月與其它案件分期執行。梁凱晴的上訴被法官以理據不足駁回,稍後會頒下書面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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