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因民陣未有依時提交資料,被控一項「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交資料」罪。案件今日(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陳皓桓認罪,並表示「匹夫無罪,懷璧其罪。我既然懷璧,我認罪」。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最終判處罰款8,000元。
陳皓桓今日沒有律師代表,法官問他是否需要當值律師服務時,他則指本案不涉太多法律問題,而是政治問題,希望能儘快求情及判刑。
25歲的陳皓桓,被控一項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交資料罪,指他於2021年5月6日在香港,作為民間人權陣線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社團的人,並已獲根據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15(1)條送達通知,而沒有在指明時限內遵從該通知的規定。
警方在今年4月底,向民陣發信,指民陣沒有註冊為社團,涉嫌違反《社團條例》,要求民陣提交6項資料,包括未有申請社團註冊的原因、民陣資金來源、成員名單等。時任民陣召集人陳皓桓回覆警方指,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享有結社自由,不認同臨時立法會所引入的《社團條例》,更不認為民陣是非法組織,原則上不會逐一回應警方的提問。@
案件編號:WKCC 442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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