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停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被指沒註冊為社團,5名信託人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大律師吳靄儀等不服定罪提上訴。上訴庭去年12月聽取雙方陳詞,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將在本周四(3日)宣布判決,料需時15分鐘。

案中上訴的被告,依次為陳日君、吳靄儀、前嶺大副教授許寶強、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及歌手何韻詩。原審時他們被裁定「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罪成,各被罰4,000元。另一案中罪成被告、基金秘書施城威被罰款2,500元,他沒有提出上訴。

今次是首宗涉及《社團條例》註冊申請的案件。吳靄儀在2022年原審判決後曾表示,官司關乎社會上其他人和團體等的待遇和處境,認為對港人結社自由非常重要。

原審裁判官嚴舜儀認同控方所指,「612基金」成立目的為支援反修例抗爭者,非純粹為慈善目的,符合條例下「社團」定義,從成立至解散期間一直運作,包括舉辦記者會、與公眾及其它組織有交易來往等,是一個以基金模式運作的社團。《社團條例》已清楚列明,本地社團成立後一個月內,要申請成立或豁免申請,但基金從來都沒有遞交申請。

嚴又指,6名被告分工合作、積極參與「612基金」的運作,其中吳靄儀參與較多,在多個基金召開的記者會上為主要發言人,可被視為會長。證據亦顯示,基金秘書施城威有岀席基金會議及決策討論,其與其他信託人一樣,有責任確保決策得以落實,屬基金的司庫,皆符合「幹事」定義。

上訴爭議原審引用過時案例

5名信託人提出上訴,案件在2025年12月聆訊兩天,由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鮑晏明及彭偉昌審理。

當時上訴方爭議,基金不設階級制度劃分會員身份,亦無任何社團章程或規則,不設主席、副主席、幹事崗位,成員之間沒有合約與強制義務,於是亦沒有「相互權利及義務」,不符合社團定義。

另外,上訴方爭議嚴舜儀引用1971年的案例判案,當時尚未訂立《香港人權法》,條例版本亦不同,認為應裁定引用該案例無效。

但是當時律政司一方則認為「612基金」屬於信託,5名上訴人為共同目的而聚集,一同管理基金,召開至少58次會議,又呼籲公眾捐款,基金設有網頁、標誌及業務地址等,是《社團條例》下的社團。

「612基金」於2019年7月正式成立,2021年8月宣布停運。同年10月秘書處解散。

案件編號:HCMA446/2022(WKS4829-4834/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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