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記者在7月1日當日於直播時攝錄到銅鑼灣刺警案經過。香港記協日前發聲明表示,該名記者被要求協助警方國安處調查7.1刺警案,但26日卻被錄取警誡口供,並被扣留旅遊證件。大律師查錫我指,「警誡供詞」是警察對嫌疑人錄取的口供,警方有責任解釋記者是嫌疑人身份還是證人身份。
查錫我:「警誡供詞」是警察對嫌疑人錄取的口供
香港記者協會指,26日深夜11時,在沒有透過律師聯絡下,警方國安處人員要求該名記者到警署錄取「警誡口供」,其後扣留旅遊證件。
記協表示警方此前曾表示,該記者只是「協助調查」,而警方此次帶走該名記者,並沒有遵守承諾會透過律師聯絡事主及主動通知記協。事主當日在國安處人員陪同下致電律師,表示無須律師陪同。在落口供期間,事主只有一友人陪伴。
曾處理「港版國安法」案件的大律師查錫我對自由亞洲電台表示,「警誡供詞」是警察對嫌疑人錄取的口供,將來可用作證據指證。警察錄取時必須講明嫌疑人權利,包括可保持箴默。他指,警方表明運用「國安法」賦予行使權力,即事主可能違犯「國安法」。對於種種疑團,記者有權利上訴要求警方解釋,反對扣留證件。
記協質問﹕擔當證人者是否均可能被沒收旅遊證件
記協在得悉事件後,即時向警方表達不滿,在多番斡旋後,記協的代表律師27日清晨1時,才抵達柴灣警署,陪同事主錄取口供,至約清晨約5時半。女記者由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陳朗昇陪同下登上私家車離開,期間沒有回應傳媒提問。
記協指,事主現時身分仍為「協助調查」,但已被錄取警誡口供,並被警方國安處行使權力,扣留旅遊證件。
記協則要求警方交代,事主是否屬「協助調查」,若是,要求警方交代搜屋及沒收旅遊證件的理由。記協又質問,事主會否將來擔當證人,而事件又是否意味擔當證人者均可能被沒收旅遊證件。
記協表示,該名記者在直播期間拍攝到疑似罪案發生,只是盡新聞工作者本份;事主亦已盡市民責任協助警方調查,不應受如此對待。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陳朗昇對自由亞洲電台表示:「一個新聞工作者去做天職工作,拍攝好片段,還社會真相,好合作同警方給予資料。結果給警方威逼利誘, 差點在無律師陪同下錄口供,又搜屋,呢個係完全侵害佢個人法律權利。」
記協批評,事件已等同威脅全港的新聞工作者,若記錄事件亦會令自己蒙上嫌疑,會令記者難以安心工作。記協又促請警方立即回應事件。
曾處理「港版國安法」案件的大律師查錫我解釋,今次警方對記者的待遇是對嫌疑人的待遇,認為應該解釋清楚究竟記者是證人還是嫌疑人,「奇怪啲喎,佢無拘捕佢,有咩權攞佢證件?助查並不是法律用語。是十分含糊,不是法律語言。咩叫助查?即是我是證人身份,還是受嫌疑身份?(警方)要講清楚。如果我是證人身份,你更加無權扣留我證件。」
查錫我解釋,「警誡供詞」是警察對嫌疑人錄取的口供,將來可用作證據指證,警察錄取時必須講明嫌疑人權利,包括可保持箴默。他又指,一般而言,刑事罪行不會運用「國安法」。所以警方表明運用「國安法」賦予行使權力,即事主可能違犯「國安法」。對於種種疑團,記者有權利可以上訴要求警方解釋,反對扣留證件。
警方27日晚回應稱,國安處26日晚持有由指定裁判官簽發的手令搜查兩個處所。行動中檢走電腦、無線電話等,對一名56歲女子作出調查。警方亦以「港版國安法」第43條,向該名受查人發出由指定裁判官所簽發的通知書,要求她向警方交出所管有的任何旅行證件。行動中暫沒有人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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