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被《港區國安法》凍結個人資產,這是這條法律被「依法」(官方說法)濫用的又一里程碑。其實嚴格而言,這並不是這條法律被第一次用來凍結個人資產,據流亡英國的18歲學生劉康據表示,他的香港滙豐銀行戶口也被凍結了,只不過他的全部資產只有數十元,而沒有引起太大關注而已。
《蘋果日報》所屬的壹傳媒集團作為上市公司,法律上,自然不能被看作大股東黎智英的私人財產,所以理論上,香港特區政府只能凍結他的個人戶口、私人公司的香港戶口、還有持有包括壹傳媒集團在內的股票,所以並未直接凍結壹傳媒的戶口。壹傳媒集團旗下的《蘋果日報》、包括《台灣蘋果日報》每年純虧損不少,雖然集團在台灣的土地資產據說非常值錢,但現金流向來是一個大問題,相信因為這「一籃子」原因,《台灣蘋果日報》的紙媒再不能撐下去。雖然《蘋果日報》有關體系應該有一定海外戶口,但當大股東黎智英的一切資產被凍結,不久後集團是否有足夠現金流維持下去,這是每一個人都會想到的問題。
我們自然難以知道還有沒有其他後續行動,但由於《港區國安法》這種法律無所不能,可以做的,恐怕還有很多,例如凍結其他蘋果股東、或高層「涉嫌違反國家安全」的資產,這種做法除了令人人自危,也會令有關公司的現金周轉更困難。而且根據《港區國安法》,政府除了可以凍結資產,也可以乾脆直接充公資產。假如直接充公黎智英持有的七成多股份,政府其實已經變成《蘋果日報》大股東,然後變賣也好、宣佈解散公司,都可以完全「依法」。是否要走到這一步,完全是律政司司長說了算。這就是法律。
而這條法律,我們細閱條文下,發現也不一定以人為對象。根據已公佈的「實施細則」:假如「某財產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可借書面通知作出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該財產」。換句話說,假如直接把《蘋果日報》、甚或整個壹傳媒集團公司列為這種「相關財產」,其實已經足以凍結整個集團的資金,讓它不能支薪,那樣員工其實別無選擇,只有離開。就算是立刻眾籌,一來現在「新香港」幾乎肯定會將之當作「洗黑錢」,甚或可能是國安法處理;二來遠水不救近火;三來法律上,那也需要一個新框架,舊有合約可能已經無效,而政府要凍結這個新框架,同樣可以照辦煮碗。
諷刺的是,反而正因肉隨砧板(其實香港誰人不是),《蘋果日報》究竟被怎樣「整治」,卻還有一定「懸念」。最值得注意的還不是這個單一案例,而是這樣的非常手段,究竟是否會成為營商環境的常態。要了解這個問題,正如特區政府官員經常強調,了解國情,確實相當重要的。
中國「打老虎」套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充公一切個人財產《港區國安法》的「抄家」條款,其實是中國國情的一部份,可說是直接從中國憲法「依法」移植來的。為甚麼中國富豪充滿不安全感,西方富豪卻永遠老神在在,例如美國前總統特朗普就曾多次宣佈破產,這樣的法律,自然是關鍵。在人民大學任教的中國歷史學者張宏傑的新作《世界史座標下的中國》,以宏觀歷史角度講述中西大不同,就提到歷朝歷代以法家(或「儒表法裏」)治國,對商人刻意打壓、讓其充滿不安全感,正是中國發展不了自由主義等人文精神的主因。
我們參考《中國憲法》第13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現在大家開始習慣「中國法律」,應該也懂得如何解讀這樣的條文。憲法莊嚴神聖,保證「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也就是當政府說你的私有財產是「非法」時(例如違反國安法),就可以隨便「依法」侵犯。又如憲法說國家「依法」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也就是公民「違法」了,就可以被「依法」抄家。至於憲法保障「依法」徵用、徵收私人財產,其實政府提出的任何理由都一定是「依法」,就像根據《民法典》,「違反國家安全」就是凌駕一切合約的萬能條款;至於「補償」,自然不會提出符合西方邏輯清晰可量度標準的參考,不一定是符合市價,根據五十年代「公私合營」慣例,「補償」純粹象徵性,被「徵收」的人還要因為可以共享榮光,而需要感激流涕。
法律如此,假如不常執行,這還是備而不用。但「有權不用盡」,並不符合今日國情,所以上述條款是經常被執行的。特別是對政治犯,通常的「依法」套餐,就是死刑或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充公全部私人財產,例如本朝最轟動的「大老虎」薄熙來和周永康,都享有如此待遇。
黎智英單是持有壹傳媒的股份就市值三億多港元,加上他的私人公司本地戶口,被凍結的總數,對一般人而言自然可觀。論私產,周永康、薄熙來大概都遠超黎智英,但和中國一線富豪相比,依然是小巫。本朝另一個打下來的「大老虎」:安邦保險的行政總裁吳小暉,實力可能更驚人:他全盛時期的官方身家約有100億人民幣,非官方身家據說有超過100億美元,這樣的天文數字,自然不可能沒有靠山。他的現任太太是鄧小平的外孫女,而安邦的幕後主腦據說是陳毅元帥的兒子陳小魯,所以打擊吳小暉,究竟是劍指何方,「水很深」,大家只能猜想。
吳小暉被捕後,表面上的刑責尚不及薄熙來和周永康,「只」被判監18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沒收財產105億元人民幣;然而不久後法院再補充,要向其追討另外「違法所得」的752.4億元人民幣。這樣的數字,不知道如何可以真金白銀地繳交,還是要牽連更多人? 至於陳小魯也巧合地在案發後身亡,這又令人想到另一位中國富豪海航董事長王健,兩年多以前在法國意外死亡,然後他持有市值約100億元人民幣的海航股份,被公司無條件捐贈給國家的慈善機構;到了今年,海航也終於破產。
中共對黎智英案的定性、定罪,恐怕都早已寫定:這不是「假新聞」,而是國家級官員、國家級輿論機器公開、反覆認證了的,至於這是否符合(我們昔日熟悉的法律的)無罪假定精神,自然因為「事關國家安全」而不適用。無論我們是否喜歡,這就是香港此刻必須「依法」遵守的法律。建制派核心人物曾振振有詞地說,要不是人大「出手」,立法會有可能通過這樣的法律嗎,這同樣不是假新聞,而是一句大老實話。#
(文章只代表特約評論員個人的立場和觀點)
——轉載自由亞洲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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