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美國聯邦政府官員在華府智囊「傳統基金會」的新聞會上表示,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延伸到了美國。
美國衛生與公眾服務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民權辦公室主任塞韋裏諾(Roger Severino)回覆大紀元記者提問時說:
「我在司法部民權司(Department of Justice Civil Rights Division)工作時受理了一個法輪功的案子……中國(中共)對所有的宗教迫害非常嚴重……包括對法輪功。」
「我們看到一部份迫害延伸到了這裏。有人被美國的(中)餐館趕出,因為他們是法輪功學員。」
「我接了這個案子,我們贏了這個案子。」他表示,這個案子判法輪功學員勝訴。
他進一步說,「宗教歧視,這確實是一個問題……我在司法部民權司的時候看到這個問題,現在你肯定還是看到這個問題。」
「這就是為甚麼當我們保護所有人的宗教良知時,實際是在推動多樣性,因為這真的在為那些最需要的人提供保護。」
塞韋裏諾曾在聯邦司法部民權司擔任庭審律師7年。他在發言中提到的案子是他在司法部任職時受理的紐約法拉盛「十里香菜館」驅趕法輪功學員一案。
中餐館歧視法輪功學員 美政府判罰
2008年5月發生法拉盛事件,該事件由中共駐紐約領事館時任總領事彭克玉策劃與指揮,他指使中共幫兇毆打、圍攻法輪功學員。在此背景之下,位於紐約法拉盛的「十里香菜館」數次將法輪功學員趕出門外。
2009年10月2日,美國紐約州人權委員會發出意見裁決令要求「十里香菜館」這家「違反人權法律」的中餐館停止在公共場所的歧視行為,並向曾被其趕出門外的法輪功學員各賠償七千美元。該店還被要求在店內顯眼的位置張貼「歧視真的造成傷害」(DISCRIMINATION REALLY HURTS)等字樣的通告,並在工作環境中建立反歧視培訓及程序。
明慧網報道,原告孫女士在接到人權委員會的裁決書後,感謝美國政府機構「做出正義的決定,這是告知所有被中共仇恨宣傳毒害了的華人,不允許仇恨和歧視法輪功這樣的正道信仰之事」。
繼紐約州人權委員會就「十里香菜館」發出意見裁決令之後,美國司法部也於2010年8月12日發出協議裁決書(consent decree)。
裁決書說,「十里香菜館」所有者兼總裁肖榮武承認,這家菜館不正當地把法輪功修煉者拒之門外。
美國司法部房管和民事執法區域(the Housing and Civil Enforcement Section)和美國檢察官辦公室(the U.S. Attorney's Office)為紐約東區美國聯邦地區法院聯合進行的這項調查顯示,「十里香菜館」2008年先後3次把身穿法輪功字樣T恤衫的法輪功修煉者拒之門外,涉及10人,其中包括一名8歲女孩。
這份裁決書規定,禁止被告對任何因為宗教、宗教表達、宗教服飾以及和法輪功的關聯而對他們進行歧視。
裁決書中說:「被告需要承擔所有與開發和實施本測驗方案相關的費用、服務費和開銷。測驗涉及用以確定被告是否在十里香菜館對法輪功的顧客給予平等的使用權和待遇。」
法輪功是以「真、善、忍」為原則的佛家修煉功法,祛病健身效果神奇。1999年7月,中共時任黨魁江澤民認為法輪功學員人數多過共產黨員人數,而下令血腥鎮壓。
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也延伸到海外。明慧網表示,據中國大陸的消息來源證實,2000年10月,江澤民曾下令「在海外加強對法輪功的鬥爭,收集更多情報」。
明慧網將中共延伸海外迫害法輪功的案例歸納為四大類:一是中共高官出訪對海外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二是中共使領館官員直接參與對法輪功的迫害;三是中共及使領館官員收買、威脅海外政府等輸出迫害;四是利用中共特務、華人暴徒迫害法輪功。
「宗教仇恨犯罪」列美司法部最重要案件
美國司法部助理部長埃裏克·德萊本德(Eric Dreiband) 向大紀元記者表示,「我們在美國儘最大努力加強宗教自由保護。」
他進一步說,美國《第一修正案》反對打壓宗教自由;獨裁政權對宗教自由的打壓是人類歷史上「可怕的悲劇」,「司法部每一天都在為此抗爭,確保(宗教迫害)不在這裏(美國)發生。」
德萊本德稍早還在發言中說,司法部加強執行了《民權法案》第七條反對歧視的宗教保護條款。
「宗教仇恨犯罪,列於司法部處理的最重要的案件之中。」他說,「我們對此非常嚴肅。」
紐約反法輪功活動者數次被警方逮捕
海外少數華人被中共收買,參與迫害法輪功,紐約華人李華紅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2008年5月法拉盛事件後,李華紅開始專職組織反法輪功的活動。根據公開資料,李華紅擔任主席的「全球華人反邪教聯盟」是「中國反邪教協會」創立的海外機構,該協會直接受控於中國共產黨。
其內部人士透露,李華紅與天津專門迫害法輪功的610組織(即天津政法委)關係密切。李與天津610的一名男子來往密切,她稱其為「乾弟弟」。李華紅的活動資金,來自天津政法委(610系統),通過其同鄉會轉給李華紅。
2008年5月21日、2009年6月3日、2011年10月11日,李華紅因在街頭攻擊、騷擾他人,尋釁滋事,三次被警方逮捕。她多次被受害者告上法庭,被刑事、民事、小額法庭提審。
2011—2013年間,從紐約刑事法院公告欄十七輪審判李華紅的進程明細表中可看出,李華紅出庭17次,最終在2013年1月8日被定罪「人身攻擊」,留下刑事犯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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