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漢的劉先生停放在樓下正在充電的電動車被小偷看上,小偷在偷電瓶時意外觸電身亡。小偷家屬向劉先生索賠20萬賠償金。最後經法院調解,車主賠償了5萬塊錢的精神損失費。此事引發網民熱議。

劉先生說,他住的是老舊小區,業主電動車亂停的情況比較嚴重,大家都是這樣充電的,之所以發生觸電,是因為下大雨,電瓶漏電把小偷電死了。

北青網署名為常青村的作者發表文章「小偷偷電瓶車身亡車主要不要賠償」。文章認為:「從法理上說,本案屬於一般侵權責任糾紛,如果判斷車主負有侵權責任,那就要符合侵權的構成要件,包括:過錯行為、損害後果、過錯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這三個要件缺少任何一個,侵權責任都不能成立。」

「第一,車主劉先生存在侵權行為嗎?車主亂停車,私自充電確實違反小區的制度,但這種情況並不會對小偷侵權,小偷如果不去偷電瓶車,怎麼可能觸電?難道小偷偷盜是其合法的權利?」

「這裏的最大問題是,小偷的死亡與車主的充電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如果小偷不去偷車,就不可能觸電,其他車主也在亂停車充電,他們為甚麼沒有負責,就是因為小偷沒有去偷其他車主的電動車。」

網民熱議

消息一出引發網民熱議:「按照法院的邏輯,電力公司也應該賠,不是你供電,能被電死麼?」「電瓶廠家也要賠?生產的電瓶竟然會漏電。」「物業也得陪,不放小偷進來能被電死嗎?」「賣電車的是不是也得賠?」「吃飯噎死了,也得找他媽算帳?因為媽媽做的飯!」

「法官這種判決簡直就是笑話。」「與南京彭宇案異曲同工:都是濫罰枉法。」「中國為甚麼總出糊塗法官判糊塗案!」「這個案子,律師拿多少,法官又拿多少?」

「法官的個人及家庭資料可以公佈一下,如此判案給大家的感覺就是,當犯罪份子,搶你、殺你、姦淫你妻女的時候,你要保護犯罪份子的生命安全?無論在哪個國家哪個時代,這樣的判決等於犯罪。」

有網民譏諷道:「以後誰想自殺,可以去武漢偷電瓶車了!被電死後還能給家人留一筆財富!」 「小偷還應該申請國家賠償。是國家的電把他電死的。」

還有網民說:「枉法對社會危害極大,就像當年的南京判助人者賠款案,助長歪風邪氣,碰瓷盛行,老人摔倒無人敢扶,流毒至今都難以消除,社會為此付出了極大的代價。現在又見小偷死活都得利,受害者反而都受害,公正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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