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反制中共不公貿易,總統特朗普採取了與先前歷屆總統不一樣的做法,沒有到世界貿易組織(世貿)控告中共各項不公平貿易行為,而是在遵行美國法律及不違反世貿規則的情況下正面反擊。

特朗普政策反制中共所使用的「武器」,以及目前已採的措施,整理如下:

《1962年貿易擴張法》(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第232條

依據《1962年貿易擴張法》(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第232條,商務部若調查發現進口商品威脅國家安全的證據,總統可以在未經國會同意的情況下調整進口措施。

今年3月,在商務部確認進口鋼、鋁材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後,總統特朗普決定對進口鋼、鋁材分別加徵25%及10%的關稅。

商務部5月依總統指示,對進口汽車展開第232條國家安全調查,目前調查仍在進行中。

《1974年貿易法》(Trade Act of 1974)第301條

《1974年貿易法》(Trade Act of 1974)第301條授權美國貿易代表(USTR),對其它國家的不公平貿易行為展開調查及採取反制措施。

貿易代表萊特希澤(Robert Lighthizer)去年8月依總統特朗普的指示,對中共竊取美國知識產權展開301調查,並於3月提出調查報告,確認中共的不公貿易損害了美國的創新技術,造成美國企業及勞工的損失。

在完成徵求公眾意見法定程序後,美國決定對500億中國商品加徵301關稅,並於7月6日先對340億美元中國商品徵收25%關稅。特朗普表示,如果中共報復,未來不排除將對華懲罰性關稅措施,加碼到5,000億美元中國商品。

「外國投資美國委員會」(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簡稱CFIUS)

CFIUS是財政部長主導的跨部會小組,主要任務是審查外國公司收購美國企業的案件,以確定這些商業交易是否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

截至目前為止,特朗普政府阻止了部份與中共有關的外資收購案,特別是中國科技公司在美國的收購案。

在考慮CFIUS的建議後,特朗普決定阻止博通(Broadcom Ltd., AVGO)以1,170億美元收購高通(Qualcomm Inc., QCOM)。這場交易如果達成,將是科技領域史上最大的收購案。

美國參眾兩院正在努力完成立法,擴大CFIUS的監督範圍,加強審查外商對「關鍵技術」或「關鍵基礎設施」的投資,以及擁有知識產權的美國科技公司,在國內外的合資計劃。

《1934年通訊法》(Communications Act of 1934)第214條

商務部旗下的國家電信暨資訊管理局(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NTIA)基於國家安全理由,近日建議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FCC)根據《1934年通訊法》第214條,拒絕中國移動(China Mobile)進入美國市場。

中國移動七年前向美國FCC提出申請,要求授權該公司運營美國和其它國家之間的國際語音通信。

NTIA表示,如果同意中國移動的申請,將「會帶來令人無法接受的國家安全和執法風險」,因為中共當局可以利用中國移動建立的網絡,從事經濟間諜和情報蒐集活動。

FCC補貼

FCC於今年4月提案禁止獲得FCC補貼的公司,將資金用於「有國家安全疑慮的供應商」。FCC所指的供應商包括中國的華為技術公司和中興通訊公司。

美國AT&T公司和Verizon公司希望FCC與負責國家安全的機構進行磋商。FCC在徵求公眾意見後,尚未決定第二次投票的時間。

出口禁令

由於中興通訊違反美國對伊朗及朝鮮的制裁措施以及去年的和解協議,商務部4月中旬根據出口管制規定,禁止中興通訊公司購買美國技術或服務七年。這項禁令幾乎讓中興通訊的運營停擺。

6月,商務部與中興通訊達成新和解協議,規定該公司在期限內繳交10億美元罰款及4億美元保證金,才能暫時取消出口禁令,「緩刑期」為十年。此外,中興通訊被要求撤換董事會成員,以及同意美國派監管人員進駐該公司等多項規定。

商務部7月2日公告稱,授權中興通訊在7月2日至8月1日之間,暫時在美國開展有限的業務,運營該公司在4月15日或之前簽署的合同,提供網絡或設備服務。此外,商務部尚未解除出口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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