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涉及的合約問題
商貿問題,往往也只是合約問題。本欄介紹各類合約關係多年,一朝問大家電召Uber的客運服務之時,與司機之間是否存在合約關係,又是哪一類形的合約關係?很多人讀僱傭法律之時都懂得分開僱傭合約(Contract of Service)與服務合約(Contract for Service)的關係,而電召的士應是一類服務合約吧?也許是,但合約是與司機訂還是與Uber訂?在新科技的意識之下,大家都知道是與Uber訂,那與你坐的車及司機是否就全無合約關係,若是,出了事之時你能追究他嗎?
你坐上司機的車而你不知道與車主是否有合約關係,甚而極可能沒有,那你的保障何在?在合約法中,也許可以推論存為集體合約的關係,但這也未能肯定,原因當然是因為新科技的出現令到類似Uber的情況無法以基本的傳統合約觀念及關係去解決,更別說有案例可循了,這也是不應奇怪的,法例法非從來是走在時代之後,設法令其跟上是正確思維,要時代停頓不前是本末倒置。
Uber的出現不單因為人人有手機,還因為有智能手機的程式及全球定位GPS的新科技出現。我們叫打擊白牌車已經是用錯觀念,因為白牌車傳統上是無牌營業,Uber則是以新方式的營運經營。全球政府面對Uber皆不想以保障傳統的士經營的法規去面對問題。當然專權政府可以無事不禁,但各地政府似乎皆意識到新世界的到來不能再用舊方法,舊法例及舊的思維。
包括港府在內都說想將Uber納入正軌。一個說法是經Uber電台的載客車沒有購置第三保險,以此作為拒絕其營運的藉口,但這只是雞同蛋的關係,政府一旦不肯合法化這類營運的模式,持牌的保險公司一日不能接生意,政府以無保險為理由拒絕其經營。
但保險根本小問題,以Uber的跨國財力自承保險全數責任也不是問題。若然有跨國的保險公司承包了Uber環球的服務合約,保險條款較本地甚麼第三者保險更寬厚,港府是否可以拒絕下去?
有律師說乘客可以被控串謀。這是荒誕的說法。消費者是經互聯網與總部在荷蘭的跨國公司訂立了服務的合約,與本地法例無關。若然港府以一條本地的串謀小罪指控跨國公司,單是法律適用的問題足以鬧上國際級的法庭,訴訟費時以年計。香港政府的運輸處是否有興趣與Uber在歐洲法庭進行訴訟?
法律適用指應以本港的合約法還是以荷蘭的合約法為訴訟的標準?本欄介紹多時的『競爭條例』很明顯會對的士行業各類保護性的行業協議有所針對。消費者組織或Uber可向競委會投訴,要求調查的士業的合謀定價行為。這些法律訴訟其間Uber可以正常運作,不利的只是消費者及想加入競爭但財力較小的本地財團。
政府反而應該扶助個體戶的司機及小企業加入同一模式的營運,才是最有利消費者的做法。政策上首先放寬車主自購保險,之後只要不在街上直接搶的士的街客就一律暫時容許,有待詳細法規的制定。◇
-------------------
局勢持續演變
與您見證世界格局重塑
-------------------
🔔下載大紀元App 接收即時新聞通知:
🍎iOS:https://bit.ly/epochhkios
🤖Android:https://bit.ly/epochhkand
📰周末版實體報銷售點👇🏻
http://epochtimeshk.org/sto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