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何謂濫用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


作者 黃覺岸

歐盟反競爭法用的是「市場優勢」(market dominance)概念,香港用的字眼是「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substantial market power)字眼雖然不同,不妨視之為相類似的概念。第二行為守則特別用相當篇幅介紹這一概念,但明言這類行為無法盡錄。濫用市場權勢的行為須具有損害在香港競爭的目的或行為。

濫用的行為可在另一市場出現,例如將兩種產品捆綁搭售,以損害被搭售市場的競爭。濫用市場權勢的行為尤其可透過「反競爭封鎖」,例如將現在或潛在競爭對手獲取原料或接觸買家的有效渠道被阻礙或消除,有市場權勢的業務實體因而能訂定更高的價格,或將產品質素下降或選擇減少,損害消費者利益。這些情況將在以後文章進一步介紹。

在調查濫用權勢時,競委會可考慮業務實體能否證明,相關的行為對追求某些合法目的是不可或缺且適度的,而行為與損害競爭的傾向無關。

根據條例第22條,若某行為多於一目的,只要其中一項目的是損害競爭,即屬違反守則,而有關行為之目的可憑推論而確定。若有損害的目的,則競委會無須證明其是具有損害競爭的效果。

例如第21(3)條列出以下宜在判定某業務實體是否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時考慮的部份要點:

(一) 業務實體的市場佔有率。

(二) 業務實體作出定價及其它決定的能力。

(三) 競爭者進入市場的任何障礙。及

(四) 其它相關事宜。

市場權勢評估由若干因素的分析組成:包括:市場佔有率、買方抵銷力量、市場進入或擴張障礙、以及市場個別特點。

市場佔有率及市場集中度:(market share and concentration)雖然有更大可能,但較高的市場佔有率並不一定代表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例如當業務實體爭相改善產品質素的市場,佔有率高企可能顯示因為企業不斷有成功的創新發明,並非因競爭失效。

計算市場佔有率時下列資料會被採用。

(一) 營業額或銷售數據。(turnover or sales value)

(二) 銷售量數據。(sales volume data)

(三) 產能(capacity),即對市場的供應能力,這在生產力已達飽和或接近飽和的行業尤其重要。其它指標包括:現在產品庫存(product reserves),顧客群(customer base),新顧客比例等。(share of new customers)

市場集中度(market concentration)可以補充量度市場佔有率所得的數據。這有兩個常用的量度方法。

(a) 集中度比率:(concentration rations)這是計算市場內少數具領導地位的業務佔有率總和。例如,市場內三個具領導地位的業務實體所供應的市場比例。(CR3;所謂three-firm concentration index)

(b) 赫芬達爾指數,(HHI;Herfindahl-Hirschman Index)這是一種量度市場集中度低指數,市場參與者規模上的差異及其數目均會考慮在內。HHI的計算方法,是將市場內所有業務實體的市場佔有率百分比的平方值相加。(adding the squared value of the percentage market shares of all undertakings in the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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