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許仕仁案已經開審,案件詳情相信讀者極有興趣,介紹報道這些在法庭公開的資料,不會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罪,而筆者最喜歡介紹正在進行的案件,是因為實例是最能推廣法律常識,具公民教育作用。在開案陳詞中,控方大量介紹了許仕仁的生活水平,印象最深的大概是他年薪只有三百萬但就過著花費一千萬的生活水平。控方詳細介紹,是有法律上的理由的。
大家不妨記著一個生動的形容:「衣不稱身」,這是廉署中人最喜歡用的形容詞,用以形容生活過高水平的貪官,是源自《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來歷不明財產的管有(possession of un-explained property),這一條用來對付貪官最有實效。
法例說任何現任或前任行政長官訂明的人(包括照《基本法》委任的主要官員,即包括曾任政務司司長的許仕仁)若維持高於與其現在或過去的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或控制與其現在或過去生活水準或就該等金錢資源或財產,即屬違法。
當然,若能向法庭作出圓滿解釋,解釋為何得享高水平生活或擁有的財產的由來,則不算犯罪。
留意法例是對調了證明清白的責任,控方只屬證明一些客觀的事實,即財產的擁有或過高的生活水平,便足夠入罪,不需證明在超過合理懷疑的情況下被告曾經受賄。反之,被告必須設法證明清白,解釋財富的來源及為何有超高的生活水平,無法解釋就會入罪。
但對被控提供利益的新地聯席郭氏兄弟,要求便完全不同。條例第8條對公職人員的賄賂,指任何人經任何政府部門、辦事處或機構與政府進行任何事務往來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受僱於政府部門或訂明人員提供任何利益,即屬犯罪。分別在於這是提供利益而不是巧立名目的報酬,例如顧問費之類,而控方要證明超過合理懷疑,即要沒有疑點才能入罪。故本案可以是新地郭氏兄弟脫罪而許仕仁還是因為解釋不到財富來源而入罪的。
這裏為大家重溫一些已公開報道的事實,本欄讀者應對法律常識有豐富的了解而能判斷定罪的機會了:
(一)郭氏兄弟在許仕仁05年6月就任政務司司長之前,向許氏支付850萬,以及在07年再付1,100萬,兩筆錢都是經第三者交收。兩筆款項分開多次,每次以小額存到許仕仁的戶口。案發期間動用了十個銀行戶口。過程經過公司作交收,甚至利用匯款方式將錢存到海外,再回流到港。
(二)免租入住禮頓山脊免費使用中環國金辦公室。許仕仁03年2月已經免費入住豪宅。
(三)許仕仁在擔任強積金計劃管理局行政總監期間,獲取新鴻基地產240萬無抵押貸款。他未有向積金局申報利益。
(四)06年到07年,許仕仁收入464萬元,現金提款及卡數720萬,赤字260多萬,07年他卸任司長一職,只保留行會成員身份,收入跌至132萬一年,但提款與卡數支出1,041萬元,差不多為公職收入的齊備,赤字90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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