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購買物業之時,大家都會抱怨律師似乎沒有做甚麼工作,就以準備契約為由,收取可觀的費用。一般沒有問題的物業買賣也許如是,但有問題的物業買方的律師就有重要責任,律師要檢查清楚物業之前的買賣是否妥當,保證賣方對物業的擁有完好業權(good title),例如不是對物業有信託的責任,從而令其他人在物業的權益上有申索權。有問題的物業,買方律師會建議買家取消買賣,俗稱「踢契」。
對物業有信託責任的人,要知道普通法中有一條反假公濟私原則(Rule against self-dealing),這是禁止信託人變相將受信託的物業轉讓給信託人自己,從而不正當獲利。在物業買賣中的買方律師正要當心有這一情況,因這令物業的業權有問題(defect title),下面是一案例。
Kong Lin Yeung Vs Lai In Peng [2012] 4HKC128
一位姓馬的丈夫,與姓郭的太太離婚。馬先生與一位馮女士同名擁有一購入價246萬的物業。法庭下令出售物業讓太太可以分得丈夫一半業權所有的一半利益。丈夫與馮女士將物業以低價售賣給一位鄧先生,然後以高價轉讓物業給一位張女士。張女士訂立一信託契約,表明代馬先生(丈夫)擁有物業的一半權益。張女士結果以312萬將物業售給本案原告人,本案原告人售出物業給本案被告人。被告人以物業的業權有問題為理由拒絕完成買賣合約(踢契),原告人要求法庭裁定原告人的物業有完好業權(good title),結果被法庭拒絕。爭議的法律觀點在於當馬先生以低價賣給鄧先生,然後以高價變相從張女士買回物業之時,是否有違假公濟私原則從而令到買賣失效,亦領導業權出現問題:
(一) 物業買家若然知道或法律構成地知悉(constructive notice,即指變相地知道)物業為信託物業,而取得物業的過程有違反信託,就會變成物業的法律構成信託人(constructive trustee,指要接受原物業受益人的權益的責任,本案指馬先生的太太)。
(二) 知悉就有責任,縱然沒有不良的用心。知悉的標準是若然在合理查詢的情況下會知悉有違反信託的情況(故意不聞不問在法律上等同知悉)。換言之,精明的律師在同類情況下應查詢並知悉就算有法律構成知悉的情況。
(三) 信託人必須遵守反假公濟私原則,除非先得到法庭的准許。就算買賣的價錢合理甚而在標投(auction)的情況下,信託人也不能隨便變相購入受其信託的財產。
(四) 物業買賣中的賣方有責任保證物業的業權完好,不需要完美(good, not perfect)但定需保證物業上沒有逆權佔有或其他負擔(incumbrance),沒有被其他權益申索的風險。
(五) 馬先生作為丈夫是作為信託人為太太的權益而持有物業,他違反假公濟私原則變相購買了物業。原告人經田土廳查冊應知道物業為信託物業而購入,本身成為法律構成信託人。物業不能被證明有完好業權,因為太太有可能對以後的業主就業權上的利益進行申索,原告人無法證明業權完好,買方的被告人因而有權取消買賣。◇

-------------------
局勢持續演變
與您見證世界格局重塑
-------------------

🔔下載大紀元App 接收即時新聞通知:
🍎iOS:https://bit.ly/epochhkios
🤖Android:https://bit.ly/epochhkand

📰周末版實體報銷售點👇🏻
http://epochtimeshk.org/sto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