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覺岸

來自長春、青島及北京的一個遊行團,遊覽廣東、香港及台灣,由於入台簽證出了問題,部分人不能赴台,本應返回深圳追究在深圳營業的旅行社,但團員在香港的落馬洲口岸通宵鼓譟,不肯過關回大陸,並主動通知香港傳媒報道,事件成為假期前一段新聞小插曲。

很明顯,事件與香港無關,團員選擇在港鬧事,是看中香港傳媒的威力,新聞內銷就給國內企業造成壓力,亦因而得到更多的賠償,這只是人之常情,但香港人絕不同情他們,指斥他們為「旅霸」。

若事件的旅行社是香港注冊,受香港法例及普通法監管,港人會選擇到法院起訴旅行社而不會鬧,或是一鬧就可以很快與旅行社和解,依法得到賠償,多少是另一問題,大家依從法例作裁決是法治社會的文化。大陸團員據知為有錢階級,國內的法例也完備,但一般人還是選擇了鬧事為解決爭端最有效的手段,可見法治在國內仍未建立應有的權威,人民還未有法治的文化。

事件最終得到的賠償有多少,新聞沒有報道,所以也無從與香港法例作比較。開始之時旅行社向他們賠償5,000元人民幣及回程機票,那只是他們團費多一些,而由於參加這團有折扣,條件是先在國內購買萬元計的消費品,估計這5,000元只及成本,以香港法例的標準而言,也是不足的。

按普通法的原則,貨不對辦退貨拿回金錢只是基本,拿回團費也只是基本。但一般人一年假期通常也是只有十多天,旅行不符理想甚至而換來一肚氣,失去的是精神損失,這一方面不似物質可以計算,應賠多少就只能由法官在具體情況之中作裁決,要求10倍團費明顯過多,但只是基本團費也是明顯過少,普通法中有一件經典案例,由名法官達寧(Lord Denning)寫下判詞,成為同類事件的參考,也是所有法律學生必讀的案例。

Jarvis V Swan Tours Ltd [1972] WLR 954

原訴人為律師,這可理解他可以有條件為數十英鎊的金額上訴到英國的上訴庭,從而留下經典案例。他參加了一個到瑞士一間酒店作滑雪活動的聖誕套餐,為期兩星期。據旅行社提供的小冊子所宣傳,酒店會為住宿客人安排很多的社交派對 (House Party),親近很多滑雪設施,而酒店的迷人主人( Charming Owner)能說英語。小冊子介紹說一到達會有歡迎派對,下午茶有瑞士蛋糕,瑞士式燭光晚餐,土風舞等。總之整個假期各類收費合共64英鎊。

結果是小冊子的內容嚴重失實。頭一星期酒店只有13人,第二星期只餘下原訴人一人,根本沒有甚麼派對,酒店主人不懂英語,上訴人極為失望地度過假期。滑雪等設備亦不足,只有三呎長的迷你雪橇,他更因而弄傷。甚至連瑞士蛋糕也沒有,下午茶只有薯片及餅乾。

原審法官以為他還是過了假期及用了服務,所以賠他團費一半即32英鎊。上訴庭則大幅增加為團費一倍共125英鎊。達寧法官指他的確有房住有餐吃,但不是他想要的,他一年只有這兩星期的假期,他希望得到被告人所承諾的設施及享受,他應為失去的享受損失而獲得補償(Loss of enjoy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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