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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記者李大恩綜合報道】外傭居港權案審結,由原審到終極上訴,案件歷時兩年多,外傭及政府都先後贏過一仗,律政司還曾藉此案要求終院提請人大釋法,以便一同解決雙非嬰兒居港權爭議。

31萬外傭有沒有資格申請居港權的爭議,就由菲傭VALLEJOS提出的司法覆核揭開序幕。VALLEJOS於1986年來港工作,2008年向入境處申請做永久居民,處方指入境條例列明外傭在港工作,不會視為「通常居住」,拒絕申請。2年後,她與另外多名菲傭分別入稟申請司法覆核。

外傭先勝 後政府上訴得直

原審法官林文瀚認為,外傭是獲准及自願來港,雖然要居於僱主住所,但放假可以自由活動,應被視為「通常居住」,所以裁定入境條例違憲,指政府可實施入境管制,但不可以凌駕《基本法》。VALLEJOS與另一名入稟的菲籍男子都獲判勝訴,即是可以申請做永久居民,外傭先贏一仗。

政府隨即上訴,指原審法官錯誤理解「通常居住」的定義。法官張舉能稱,起草《基本法》時,沒有界定「通常居住」定義的原因,是想讓立法機關因應經濟、社會及政治環境轉變,為「通常居住」再下定義。上訴庭認同外傭在港應受限制,考慮到《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以及《基本法》154條,都提到政府有權定出入境管制,所以裁定入境條例沒有違憲。結果,政府在上訴庭贏回一仗。

外傭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繼續就「通常居住」應如何解讀爭拗,指根據《普通法》,照字面理解,外傭符合《基本法》24條,就有資格申請做永久居民。

新政府上台尋人大釋法


外傭居權爭議未解,雙非嬰兒居港權問題亦一直持續。上屆政府的前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認為釋法並不合適。但梁振英政府上台,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就建議終審法院就外傭案尋求人大解釋,一併解決雙非居港權問題。

律政司希望澄清99年釋法內容,是否應涵蓋1996年基本法籌委會文件,即指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其父或母一方要是香港永久居民才有居港權,以及外傭不享有居港權。不過,政府如意算盤未能打響,今次外傭案的5個法官一致拒絕向人大提請釋法。

提及1996年特區籌委會文件,就要追溯到1999年「吳嘉玲案」,終審法院裁決港人內地子女都有居港權。港府事後估計會有超過160萬名港人內地子女享有居港權,同年6月提請人大釋法,人大常委會指特區籌委會對居港權的意見,反映《基本法》立法原意。

不過,到2001年的「莊豐源案」,終審法院5位法官一致裁定,99年人大釋法提及的籌委會意見只是附帶意見,對法院解釋《基本法》無約束力,因《基本法》沒有對父母身份有明確闡釋,即使父或母未在香港定居或享有居港權,子女只要在香港出世,就享有永久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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