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記者曾嘉連綜合報道】社運人士古思堯去年一次集會期間焚燒中共國旗,又於今年元旦遊行手持塗污的國旗區旗,昨日被裁定4 項罪名成立,判即時入獄9 個月。他在庭上拒絕求情,強調燒中共旗是替天行道。

古思堯昨日出庭前,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等多名成員到東區法院聲援,又拉起「抗議中共暴政有理,警方政治檢控可恥」橫額,古思堯身上戴著寫上「我非常榮幸第三次入獄」的彩帶。他並無請代表律師,上月底在法院承認故意塗污及焚燒國旗,但不認罪。他昨日在庭上表示,知道焚燒和沾污國旗需要監禁,但這樣做是因為不滿中共當局和特區政府的處事手法,「我和控方人鬼殊途,我燒國旗是替天行道。」

古思堯:燒旗乃替天行道

控罪指,去年6 月10 日,古思堯在中聯辦外參與集會,要求徹查內地維權人士李旺陽「被自殺」事件,期間焚燒手上中共國旗。另外,在今年元旦遊行,古思堯手持塗污的國旗及區旗。經審訊後,法庭裁定他3 項侮辱國旗及1 項侮辱區旗罪名成立。

裁判官覃有方判刑時稱,被告揮動塗污的國旗及區旗,又在公眾地方焚燒國旗,是侮辱國旗區旗的行為,無論被告目的有多崇高,都是違反法律、破壞公眾秩序的行為,不會被公眾接納及尊重。而被告在集會期間燒毀國旗,旗幟是由塑膠製造,行為魯莽,不顧後果,沒理會在場人士風險,應受譴責。法庭認為有關罪行極之嚴重,須判處具阻嚇力的刑罰,判他即時入獄9 個月。古思堯未有提出保釋或上訴申請,由囚車送離法庭。

梁國雄批國旗法過時

到庭聽審的梁國雄批評判刑太重,相信可以就刑期上訴,但要待今天到荔枝角收押所探望古思堯,並徵求他本人同意後,才決定是否上訴。

梁國雄表示,古思堯不惜監禁都要表達政見,又認為古思堯燒國旗,是和平表達政見的行為,但判刑竟然較襲警等嚴重罪名更重,法官顯然不明白和平表達政見在現代社會來講,不應該是嚴重罪行。他又強調國旗法與區旗法已經過時。

香港主權移交後,訂立《國旗及國徽條例》,規定毀壞中共五星旗及香港區旗屬刑事罪行,任何人士干犯侮辱國旗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 萬元及監禁3 年。該項條例曾引起民間反對,認為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基本法》所保障的表達自由,但1999 年終審法院裁定,條例沒有違反基本法。

警方近年積極執行國旗法,前日才拘捕一名姓張的30 歲男子,涉嫌把疑似沾有糞尿的國旗相片上載至facebook,觸犯了侮辱國旗罪。該男子獲保釋,下月初到警署報到。

在2011 年7 月,一名內地旅客在灣仔金紫荊廣場扯下五星旗並燒毀,遭警方拘捕。他在庭上指五星紅旗「不能代表中國」,最終罪成被重囚3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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