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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記者孫青天綜合報道】一名汽車服務公司前職員,因收受供應商6.3萬元賄款,昨日被判囚2個月。裁判官又命令被告向汽車服務公司歸還賄款中的3萬元,作為賠償。

案件昨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辯方律師求情時指被告因有婚外情,需要供養情婦,因此犯案,而被告亦在案發後離開公司。被告最終被判囚2個月。裁判官阮偉明判刑時表示,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又要求被告向大昌行賠償3萬元。

被告黃信文,現年43歲,曾在大昌貿易行汽車服務中心任職高級文員。案情指,被告案發時負責向供應商採購物料。而汽車中心於2009年6月收到一批品質欠妥的地毯,該批地毯供應商的董事隨即接觸被告,並向其提供利益,要求被告不向汽車中心報告地毯的品質欠妥。

被告在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期間,先後多次從該名董事處,收取500至3,000元不等的賄款,總額達6.3萬元。最終,被告在廉政公署人員警誡下承認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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