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黃覺岸

上星期介紹一間面臨清盤的壓力的公司的各類問題,意猶未盡,有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若然處理不善,手握公司管理權的董事會有個人責任,可大可少,少者是民事上的賠償,大則是有刑事責任。

當一間公司進入清盤的情況的一刻,董事由於對公司的情況最為了解,他有責任保護所有人的權益,這包括員工,股東及債權人。董事的決策必須符合精明(prudent)及公平的原則。有一些老闆又是公司大股東兼董事的人,會傾向給予員工特別優厚的賠償,例如法例只要求一個月通知,他多給一兩個月,以博取好老闆的美譽,但這樣做法律上不容,除非這執董是私人支令額外的補償。

理由很簡單,一些債主的得益,就是別一些債主的損失,就是做成不公平的情況,按《公司法》第266條,這是詐騙行為(fraudulent),清盤人追不回額外的支付就可以要決策的董事自己負上責任。技術上,稱為董事有責任保護公司的資產。

一些老闆往往以「會依足法例的要求遺散員工」,以顯示個人的負責任及大仁大義,其實這是最騙人的說話,因為據法律員工是第一債權人,即是公司餘下資產會先支付員工欠薪及遣散費用,再支付其他債權人,所以員工幾乎一定可以得到法定的一個月代通知金,就算公司餘下的資產不足以應付,尚有「破欠基金」可以利用,換言之政府會負責埋尾。

問題其實是香港的法例對員工保障太少,入職未夠兩年者,公司補一個月可以叫人即走,這還不算最差,因為員工還有一個月的休息期,預早一個月通知,就是用人用到盡,除非員工能有通知期的最後一天緊接搵到另一工作,否則會蝕人工,尤其是合約中止期是在月中而不是月尾,這類老闆是靠害多於為員工苦想,仲扮到大仁大義,更令人齒冷。

另一常見的問題,是公司已經內定要清盤,但沒有通知員工及商業伙伴,如常營業,有沒有法律問題?如果合約能夠履行,當然沒有問題,酒樓如常營業到最後一天,皆大歡喜,但再賣套票的美容公司,預收學費的學校,預收廣告的媒體,若早知無法或無把握履行合約,又不將實情告訴客戶,就形同詐騙,不單是民事的欠款,而可能有刑事責任,這是很明顯的道理。

也有一些情況是股東爭吵得行害,互不相讓,形成死局(deadlock)的局面。兩派陣營皆無法取得公司的控制權,亦不能通過自願清盤(因為要四份之三的股東同意),僱員自願或不自願地陸續離去,公司已經不能正常運作,這間公司算不算死亡?

公司是法人,負責簽死亡證是「公司註冊處」。假設股東不理,員工不理,債權人因為數額細或明知無法追回,無人願意付款給會計師進行清盤的程序,公司會被遺棄(dumping)無人再理會。

兩三年後,公司註冊處會因為公司業務停頓,不再依法提交會計報告及公司資料,取消這間公司的註冊,公司正式「死亡」,但沒有經過清盤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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