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筆者在本欄可能較多談及法律的本質問題,商業法律一般而言算是公正,因為商法的存在支持了商業的運作,有必要有公平的遊戲規則,以支持資本主義的發展,但依附於商業活動的勞工法例,其階級性就十分明顯,僱員保障不單大大落後於先進資本主義地區,就是法律的配套,也是不利作為弱者的打工仔一方。

本文談及的既是案例,也不是案例,事件是真實發生的事件,亦有法庭的判決作為支持,是非對錯已經十分清楚,但是工友就是無法得回權益。事件在去年十一月已經為報刊所報導,但官僚體制還是不動如山,當官的只顧自己行政規條,不理工友疾苦,整件事情就成為法制只利有錢人的最佳寫照。

一位中年司機(44歲)莫毓光先生任職貨櫃車司機十多年,04年時在一間物流公司打工,05年時因送貨時在三呎高拖架失足著地、扭傷右腳,須回港治理,這是一件典形的工傷事件。

問題是僱主原來沒有為他購買工傷保險,不為僱員購買保險的僱主在僱員因工受傷後就要自行承受工傷的一切賠償,這恐怕是公平不過的結果,恐怕沒有人會非議。

莫先生於是向勞工處求助,資方一直不理處方要求呈報意外,而且否認莫先生因工受傷,令案件須轉交法庭審理。醫生的報告指莫先生右膝受傷後引致十字韌帶破裂及半月板內側撕裂,永久喪失百分之十一工作能力,法庭最後判僱主敗訴,須向莫支付約34萬元補償,但僱主不了了之。這裏介紹一點人人皆忽略的打官司常識,民事官司是否能為受害一方爭回權益,完全視乎敗訴一方是否有錢賠及肯賠,否則仍是麻煩多多,若是敗方為公司,勝方可申請其破產,若是個人,亦然,但破產等同無錢可賠。至08年,莫先生查到僱主所居住的物業與老爺聯名共有,估計值300萬元,於是向法庭申請破產令及將物業押記,破產令的申請如常地成功,要交破管署執行。到去年法庭再判僱主敗訴,須向莫先生支付92萬的傷亡賠償,連早前僱員補償和訟費,賠償金額超過200萬,其後莫先生收到破管署來信,表示可向法庭申請收樓令,要求僱主遷出單位拍賣,但前提要莫先生預支35萬元訴訟費。

莫先生找議員申訴,結果是再幫他開一次沒有記者肯報導的記者招待會,及去信破管署解釋。破管署的解釋,35萬是向法庭申請收樓令所支付的訟費及敗訴保證金,在收回及變賣資產後,債權人可向法庭申請優先取回該筆款項。但莫先生失業多年,連生活也成問題,下半生就依靠這筆賠償過活,只是窮困的他又如何先支付35萬?沒有35萬就連司法公義也失去,破管署不是私營律師樓(若是,反而有可能代支),是政府機構,為何非要小市民先付錢才肯工作?而其不工作的結果是坐視小市民的司法權利失去,官僚的心態何其涼薄?

莫先生的個案,正好證明了香港勞審,法授制度並不保了障工人的階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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